中新網2月4日電 據金陵晚報報道,南京一女子因無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要求離婚,卻被丈夫開出的高額青春損失費嚇倒。無奈之下,她將丈夫告上法院。庭上,丈夫稱自己之所以要青春損失費,是因為他的初戀被妻子毀了。
年近三十的華英玲家住溧水縣某村,華英玲說,1997年9月,她因工作關系與史小剛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人頗有好感,遂確立了戀愛關系,幾個月后閃電結婚。
婚后,她發(fā)現曾經愛他的史小剛變了,常常無故對她發(fā)火,只要她一反抗就會遭到毆打。無奈,她只好離家到山東打工,后在父親的勸說下,她決定給史小剛一個機會,于是回到家中。可惜,她的離家并沒有換回丈夫的關愛,2000年9月,她再次離家出走,夫妻倆從此分居。
庭上,華英玲對法官說:“我們曾準備協議離婚的,可是他卻向我索要青春損失費,因為他開的價太高,我沒法給!
對于自己為什么索賠青春損失費,史小剛給出了他的解釋。他說:“我和華英玲談戀愛之前,我有個對象,那是我的初戀,相處了6年,感情很好。認識華英玲后,在她多次請求下,我才結束了那段感情,開始和她相處。婚后,我們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從來沒有打罵過她,也從來沒有移情別戀,我的心血和青春都投在她身上了,而且我的初戀可以說是被她毀了。所以,如果她堅決要離婚,就應賠償我青春損失費20萬!
法院審理查明,華英玲與史小剛于1997年9月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婚前感情基礎尚可。1998年,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2000年9月,華英玲外出打工,其間回過幾次家。2002年,華英玲起訴離婚,被法院判不離。2004年9月,她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數次出走,與被告難以共同生活,并常為家庭瑣事爭執(zhí),不能互諒互讓,已無和好的可能。而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據此,判決準許二人離婚。(陳菲、軒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