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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希談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三項前提

2005年03月15日 16:44

  中新網3月15日電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王在希在談及《反分裂國家法》時指出,這個法律已經完整地體現了我們解決臺灣問題的大政方針和一貫的原則立場,就是堅持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臺灣問題。

  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15日)下午舉行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對于《反分裂國家法》中的第8條和第9條內容提問稱:到底是誰擁有最后的決定權,是中央軍委還是黨?對臺使用非和平方式和必要措施的地方,有三項前提,都很模糊,能不能舉一個具體的例子說明一下,發(fā)生對臺灣使用非和平方式的情況?

  王在希對此指出,關于《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中采取非和平方式的三種情況如何界定的問題。我認為必須首先把這個法律的全文進行認真地閱讀,而不能單獨地引用某一個具體的條款。這個法律已經完整地體現了我們解決臺灣問題的大政方針和一貫的原則立場,就是我們堅持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臺灣問題。只要還有一線的希望,我們都會以百倍的努力去做。

  王在希表示,其中提到采取非和平的方式,只是在和平統一的努力完全無效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選擇。其中關于非和平方式所列舉的三種情況,我認為它的界定是非常明確的。第一種是強調了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第二種是發(fā)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第三種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王在希并指出,當然,對這個具體的界定,我們應該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作為一部法律,我想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非常復雜的各種具體情況一一列舉。

  附:《反分裂國家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zhàn)的遺留問題。

  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yè)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后,臺灣可以實行不同于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發(fā)展兩岸關系: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yōu)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于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發(fā)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tài);

  (二)發(fā)展兩岸關系的規(guī)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qū)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fā)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guī)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guī)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qū)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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