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2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在21日晚發(fā)布公告宣布中國開始實行新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后,隨即又發(fā)出“關于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說,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1.5%的幅度內浮動。
人民銀行的通知說,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買賣價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2%,現鈔買賣價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上下1%。
通知說,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買賣中間價,由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為基礎參照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和調整。除本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0.8%(〔現匯賣出價-現匯買入價〕/現匯買賣中間價×100%≤0.8%),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4%(〔現鈔賣出價-現鈔買入價〕/現匯買賣中間價×100%≤4%)。特殊情況需擴大買賣價差幅度的,外匯指定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批準。
該通知第四條的內容是:外匯指定銀行可授權分支行在上述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掛牌匯價。對于單筆大額交易,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上述規(guī)定的浮動范圍內與客戶議定,大額金額的標準由銀行自定。外匯指定銀行對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憑證購匯可在以上規(guī)定的幅度內給客戶更優(yōu)惠的匯率。
通知說,外匯指定銀行可在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廣西等省、自治區(qū)的邊貿地區(qū)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其買賣價差自行確定。
該通知自2005年7月2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