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8日電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柯良棟今日表示,外國人只要是實施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都有可能被同時適用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但是要根據(jù)案件不同情況來確定。
柯良棟今日在公安部舉行的“通報《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準備情況”新聞發(fā)布會上做出上述表述。
柯良棟說,按照國際慣例,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如果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通過外交行為來解決。對于沒有特權和豁免權的要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柯良棟指出,為了更好執(zhí)行好《治安管理處罰法》,外國人可以適用附加驅逐出境和限期出境,公安部專門制定了關于這方面的解釋,其中有一條是這么規(guī)定的:對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zhí)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由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決定不再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在以前都要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該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之后再執(zhí)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據(jù)中國網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