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取消稅目
取消護膚護發(fā)品稅目,將原屬于護膚護發(fā)品征稅范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
四、關于調整稅目稅率
(一)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
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率為5%;
(3)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率為9%;
(4)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率為12%;
(5)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率為15%;
(6)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稅率為20%。
2.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5%。
(二)調整摩托車稅率。
將摩托車稅率改為按排量分檔設置:
1.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稅率為10%。
(三)調整汽車輪胎稅率。
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
(四)調整白酒稅率。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
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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