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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訊:臺灣有關部門宣布拒收熊貓的“審查共識”

2006年03月31日 20:44


贈臺大熊貓團團、圓圓。 作者:王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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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臺北三月三十一日電(記者 耿軍 徐長安)臺灣“行政院農(nóng)業(yè)委員會林務局”副局長李桃生在此間宣讀“大貓熊案專案審查小組”的“共識”:無法發(fā)給大熊貓進入臺灣的許可證。

  二00五年五月三日,受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委托,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陳云林在上海宣布,大陸同胞向臺灣同胞贈送一對象征和平團結友愛的大熊貓。臺灣當局于同年十一月四日成立了由十三人組成的“行政院農(nóng)業(yè)委員會‘大貓熊案專案審查小組’”,該審查小組今天下午在位于臺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二號的 “農(nóng)業(yè)委員會林務局” 舉行第三次審查會議 。

  出席今天會議的有十二人,學者專家有七人,一位學者未出席會議,提出書面意見。會議從下午一時三十分開始,歷經(jīng)三個小時討論,于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會議以保密狀態(tài)進行,拒絕記者采訪。主持會議的“農(nóng)業(yè)委員會林務局”副局長李桃生,在會議結束一小時后舉行記者會。

  李桃生在記者會上宣讀了一份委員會議獲得的“共識”。該“共識”稱:“本小組認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引進大貓熊以學術研究、教育為目的,以大陸及國際間對于圈養(yǎng)生理已具研究成果,應加強轉(zhuǎn)移至野外動物生態(tài)習性及棲息地保育之研究;目前展示及加強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計畫不夠具體;二家申請者飼養(yǎng)設備及醫(yī)療照護人才訓練計畫均未完成。為彰顯動物的生命價值,今后宜配合當前國際保育主流價值,強調(diào)在地保育。是以,如相關問題能獲得改善且取得保育團體支持之共識,當可依規(guī)定輸入。但本次審查會經(jīng)檢視二家動物園申請文件,尚不符合上開條件,因此,現(xiàn)階段無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發(fā)給供申請人向中國申請輸出國之出口許可證之文件!

  中國國民黨政策會副執(zhí)行長張榮恭今天接受“中央社”采訪時表示,拒絕貓熊來臺,是用狹隘的意識形態(tài),阻撓兩岸和平相處與和諧交流。他表示,貓熊被全世界認為是和平使者,有違臺灣當局鼓動兩岸人民對抗做法,所以阻止貓熊來臺。

  臺北市副市長、貓熊小組召集人葉金川今天質(zhì)疑當局“先有答案再找專家背書”,他表示無法接受以保育之名掩飾政治干預熊貓來臺。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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