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預售登記為無物?
“我覺得本案最大的問題是,做過預售登記的房子在沒有撤消預售登記之前,還能不能賣給他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建中指出,按照法院的判決,只要沒有造成劉再煊得不到房子,即使在沒有撤消周建輝的預售登記的前提下,莊勝公司把房子賣給劉再煊,也不能算欺詐。這等于是視預售登記制度為無物,是一個原則性的錯誤。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承認商品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并未承認政府預售登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開發(fā)商和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即使沒有進行預售登記,也視為有效。但是,法院也不應該由此認定,開發(fā)商在沒有撤消預售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再次賣房。
“可以試想開發(fā)商賣給第一個購房人做了預售登記,只要和這個購房人解除合同,不必解除預售登記,就可以繼續(xù)賣,哪怕是如法炮制賣3次,消費者也很難從開發(fā)商以外的公開渠道獲取房屋銷售的真實信息!眳墙ㄖ姓J為,這樣就造成對房屋銷售信息監(jiān)管的失控。一旦開發(fā)商攜款潛逃,傷害的不僅是消費者的利益,銀行也將因此蒙受巨大損失。
“其實,上述案件銀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負有責任!敝袊獯筱y行信貸管理部處長姜明指出,為了防止開發(fā)商做假按揭,銀行往往會關注信貸資金的流向和按揭人的還款賬戶。而事實上,有些銀行為了競爭個人住房按揭業(yè)務,放松信貸管理,無視開發(fā)商類似的違規(guī)行為,甚至有的銀行在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就提供按揭。因此,購房者的權益保護存在諸多問題。(謝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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