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處置程序
第一節(jié) 經營者主動處置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缺陷產品處置的類型]經營者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采取如下與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危害相適應的措施:
(一)向消費者發(fā)出警告;
(二)將缺陷產品從市場中撤回;
(三)將缺陷產品從消費者(用戶)手中召回。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擬定計劃、備案]經營者主動處置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的,應擬定計劃,并提交主管部門備案審查。計劃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造成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的原因,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可能造成的危害,擬采取處置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的糾正和預防措施,以及收回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方案;
(二)停止繼續(xù)提供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有效措施;
(三)所采取的安全警告、撤回、召回等適宜措施;
(四)實施計劃的起止時間;
(五)及時有效通知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用戶的方案;
(六)客觀、公正地預測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消除效果;
(七)對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持有者的補償方案;
(八)向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消除進度的方案。
第三十四條 [通知]經營者自向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糾正措施、消除計劃、聯(lián)系方式等,通知其他有關經營者,停止提供有缺陷的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
經營者應按備案的方案通知公眾和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持有者,通知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完整。
經營者應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和網(wǎng)站上公布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
第三十五條 [實施計劃并向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經營者應按預定的召回計劃有效實施有關措施。
經營者在完成召回計劃后30日內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的事后監(jiān)督和評估]主管部門應通過缺陷產品管理機構和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經營者缺陷消除行動,并評估效果。
主管部門認為經營者處置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的行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可提出處理意見,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節(jié) 主管部門指令處置的程序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指令消除]經營者不及時主動消除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的,主管部門應當指令其消除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
根據(jù)缺陷的嚴重程度和危害的緊急狀況,主管部門可以采用有效方式通報公眾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傷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的通知義務]經營者應在收到主管部門依據(jù)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作出的決定或者指令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通知其有關經營者停止生產、進口和向公眾提供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并向公眾發(fā)出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信息。
第三十九條 [救濟程序]經營者對主管部門的指令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擬定計劃]經營者接到主管部門指令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遞交處置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計劃,計劃的內容除按照指令通知的要求外,應當遵守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審批計劃、經營者采取措施]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經營者遞交的處置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計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經營者。
主管部門批準該計劃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批準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始履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若主管部門未批準該計劃的,經營者應按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部門遞交修改后的計劃,直至主管部門批準為止。
第四十二條 [提交階段性報告]經營者應按實施進程向主管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主管部門可根據(jù)實際效果,決定經營者是否應采取更為有效的消除缺陷措施。
第四十三條 [記錄保存]經營者消除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應制作并保存詳細、完整的記錄。
第四十四條 [提交總結報告]經營者應在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消除計劃完成之日或者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消除計劃的預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遞交總結報告。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對總結報告的審查]主管部門應對經營者遞交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在10日內通知經營者審查結論,并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認為經營者的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消除行動未能取得應有效果的,可以指令經營者再次采取缺陷消除行動,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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