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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轉載未經授權作品接作者通知需在時限內刪除

2006年08月03日 16:36

  中新網8月3日電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今天做客中國政府網,就7月起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進行進一步的解讀。在談到《條例》中的“通知與刪除”規(guī)定時,他表示,如果作者發(fā)現網站沒有經過自己許可而上載了自己的作品,作者可以通過出具一些必要的權利證明通知對方,轉載他人作品的網站接到通知后在一定時限內應該把作品刪除掉。

  閻曉宏說,未經許可而轉載的情況在互聯(lián)網和傳統(tǒng)版權保護方面有不同。比如在傳統(tǒng)環(huán)境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緊急措施,停止侵權行為。網絡環(huán)境下就很難做到,所以就有了通知和刪除的規(guī)定。原作者是權利人,發(fā)現有未經授權的網站轉載自己的作品,出示證據后可要求對方在時限內刪除。這個證明可以是作品的原稿,作品的登記證書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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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強調,網絡轉載作品應先授權、后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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