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焦點
是受賄 還是人情往來
有坦白但不構成自首
辯護人:張改萍在接受紀委審查期間,主動交待了當時省紀委掌握的4樁犯罪事實以外的24樁犯罪事實,這說明張改萍具有良好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過意識。她
接受審查期間,退款10萬元。據此,可以認定張為自首。
公訴人:張改萍的行為不構成自首,因為自首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動投案;第二,如實供述。而張改萍是在國家紀檢部門已經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實,并對其展開調查時才交待的。因此,張改萍有坦白情節(jié),并不構成自首。
只拿錢怎是“人情往來”
辯護人:張改萍的多項犯罪事實涉及人情往來,例如商州區(qū)一位局長是在張改萍住院期間送去了錢。而且很多人都是在職位調動后,為了表示感謝才給張改萍送錢的。
公訴人:法律對以人情往來為幌子的受賄是禁止的。調查證明,張改萍和那些送錢給她的人不存在正常的經濟往來,別人在過年過節(jié)或張家有什么事的時候給張送錢,而張并不送錢給別人,這種經濟行為是單方面的,不是人情往來。
曾做的貢獻不能和罪行抵消
辯護人:張改萍參加工作30多年,從咸陽調到商州,以前的工作表現不錯,應考慮這一情況,酌情減輕處罰。
公訴人:曾做出的貢獻和其所犯下的罪行不能互相抵消。
影響惡劣:干部腐敗 她難辭其咎
2005年11月下旬的一天,張改萍參加了一個電視電話會議。會議結束時,省紀委來的人正在會議室門口等著她……2005年年底,商洛市商州區(qū)最大的新聞就是: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區(qū)委書記張改萍被“雙規(guī)”,這個消息在商州區(qū)
被廣泛傳播。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