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認定,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國振在任職期間,受賄、貪污并非法持有槍支,同時尚有530余萬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故以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終審判處黃國振無期徒刑。
今年56歲的黃國振1990年12月調任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00年3月調任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因涉嫌犯罪,黃國振于2005年8月被沈陽市檢察機關刑事拘留,隨后被批準逮捕。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5年春節(jié)間,黃國振利用其主管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司法行政裝備處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索要撫順市長城經(jīng)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撫順市鐵煤大隆礦煤炭銷售處經(jīng)營者司某等人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5.95萬元,為上述企業(yè)牟取利益。
2003年,黃國振與撫順市另一司法機關的主要領導共同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提出,讓該公司幫助解決部分經(jīng)費問題。該公司通過努力,解決經(jīng)費50萬元,黃國振將其中的28.31萬元占為己有。
此外,黃國振在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期間,還非法把從該院朱某處獲得的一支小口徑步槍帶回家中藏匿。(來源:新華網(wǎng);記者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