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滿18周歲的少年李某,先后實施搶劫作案4次,在搶劫過程中對二名被害人進行猥褻,對一人實施強奸。日前,法院判決李某犯搶劫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
李某是山東省新泰市人,年僅17歲,2006年8月7日凌晨2時許,李某在煙臺開發(fā)區(qū)天地廣場北側,見被害人趙女士獨自一人行走,就尾隨其至無人處,采用捂嘴、勒頸等手段將被害人拖進天地廣場草坪內,以語言威脅、打臉等手段迫使其不敢反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后李某又將被害人包內的400元錢和一部手機搶走。他專搶深夜獨行女子,還用同樣手段作案三起。(傳紅丁、展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