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做生意的郭先生遭到劫持后被迫說出銀行卡密碼,歹徒于是在一間珠寶金行瘋狂刷卡消費4萬多元。不久,郭先生以不核實持卡人身份就讓其交易為由,將涉案珠寶金行告上法庭。中山市中級法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宣判。
中計
受美女勾引偏僻處遇劫
2006年4月27日下午6點多,郭先生準備搭乘公交車回古鎮(zhèn)。這時,一名年輕女子主動搭話。隨后,郭先生被該名女子帶到附近一個偏僻的地方,幾名男子突然出現(xiàn),并將郭先生劫持。在歹徒的威脅下,郭先生交出了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并且說出了銀行卡的密碼。
當晚8點多,歹徒拿著郭先生的銀行卡,走進當?shù)匾患抑閷毥鹦校⒖ㄙ徺I了價值4萬多元的商品,得手后于晚上11時將郭先生釋放。
郭先生立即向中山市公安局西區(qū)分局報警,并向開卡銀行辦理了掛失手續(xù)。
事后,郭先生查看了當晚的消費單據(jù),發(fā)現(xiàn)歹徒在刷卡簽單時,第一次簽錯了他的名字,涂掉后第二次才寫對了名字。郭先生前往珠寶金行交涉,要求返還自己的4萬多元,但遭到拒絕。郭先生遂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珠寶金行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45486元。
判決
密碼對即可刷卡,無需承擔責任
珠寶金行在庭上辯稱,根據(jù)《借記卡章程》規(guī)定,憑密碼支取是使用借記卡消費的唯一交易條件,本案的實際持卡人在消費時一次輸入密碼正確,且收銀員也檢查了郭先生的身份證,不存在違規(guī)操作,也不存在過錯,無須對郭先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珠寶金行的收銀員作證稱,客戶所持的借記卡背面沒有預留簽名;由于客戶刷卡數(shù)額較大,所以就要求該客戶出示了身份證,核對正確后才叫客戶輸入密碼進行刷卡;客戶一次性密碼輸入正確,刷卡成功后客人簽名,發(fā)覺簽錯名后又立刻改回郭先生的名字。
中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郭先生確認其申領的借記卡是依據(jù)密碼辦理交易,故珠寶金行只須審查實際持卡人所輸密碼是否正確,并無審查實際持卡人所署簽名是否與郭先生在借記卡背面預留簽名一致的義務。同時,《借記卡章程》規(guī)定了借記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或轉借,否則,由此引起的風險損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擔,故這是借記卡申領人應負擔的義務,并不是對銀行卡特約商戶的約束。郭先生將借記卡給他人使用是出于保護人身安全所必須,但由此遭受的損失并非珠寶金行的過錯所致。
近日,中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反思
如何保護持卡人的利益
法官指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珠寶金行在受理借記卡消費時是否存在違規(guī)操作的過錯。若有過錯,商家就得賠償,若沒有則無需賠償。根據(jù)不同的銀行卡,商戶負有不同的審查義務,有的銀行卡要求核對簽名,核對簽名之后,或者是憑身份證,或者是憑密碼交易;有的純粹憑密碼交易。究竟按何種方式進行交易,關鍵是看持卡人和銀行之間是怎樣約定的。
本案中,郭先生的銀行卡就是憑密碼交易,而不是憑簽名。根據(jù)開卡銀行的規(guī)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fā)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即只要密碼對,商家就應無條件允許持卡人消費。雖然珠寶金行在審查簽名時存在一定的不當行為,但這并不說明珠寶金行存在違規(guī)操作的交易行為。因此,由于被搶而引起的風險損失由合法持卡人郭先生承擔。郭先生則可以在歹徒被抓時主張賠償或要求返還損失的財產(chǎn)。當然,商家在面對高額消費時應多留心眼,發(fā)現(xiàn)有可疑犯罪行為應及時報警。
據(jù)統(tǒng)計,因為銀行卡犯罪每年帶來的損失全國已經(jīng)超過1億元,其中的大部分都由持卡人無奈地承擔。不少受害人提出,為什么商家和銀行只享受銀行卡帶來的業(yè)務增長的好處,卻不承擔銀行卡交易帶來的任何風險。不論是銀行,還是商家,都應該想方設法保護持卡人權益不受侵犯。(記者陳雪芬、通訊員李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