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日)上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昆明市規(guī)劃局原局長曾華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曾華在擔任昆明市規(guī)劃局建設處處長、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審批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職務便利,于2000年至2006年10月期間,分別收受14家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和3家園林綠化等房地產項目相關公司的多次賄賂,共計人民幣47萬元、美元14.65萬元、港幣9.5萬元、歐元8000元、日元16萬元及價值人民幣9.056萬元和價值港幣4.71萬元的手表、項鏈、翡翠等貴重物品。
昆明中院認為,曾華在主管城市規(guī)劃建設期間,利用職權,多次收受錢款,為他們牟取利益或者為請托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其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類大部分罪行,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曾華案上任不到兩年,就重蹈前兩任的“復轍”,并且,他是唯一一個在任上落馬的。這三任規(guī)劃局長的“前腐后繼”,揭開了房地產腐敗鏈的冰山一角。
公訴機關在指控書中說,曾華從2000年擔任昆明市規(guī)劃局建設處處長起,就開始利用審批權力接受賄賂,第一次就接受了某大型房地產公司近30萬元的賄賂。此后,曾華先后接受了14家房地產公司的多次賄賂,并利用手中的建設審批權,默許一些房地產公司提高容積率。
“規(guī)劃局長輕輕抬一下筆,對于房地產商們來說就是暴利”,昆明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趙明分析說,因此,這些房地產公司不惜代價向規(guī)劃局長“示好”。
趙明是參與調查曾華和他的前任胡星的檢察官之一。在向行賄的部分房地產商調查后,趙明認為,規(guī)劃局局長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太大,是導致部分房地產開發(fā)商不得不向他們“進貢”的原因!耙粋規(guī)劃方案可以找100個不批的理由,局長們根本用不著主動要錢,只要找個茬兒,拖一下。老板們的資金已經進去了,拖不起,他能不乖乖送錢來嗎?”
趙明說,規(guī)劃“貓膩太多、名堂太多,彈性太大”。比如說,規(guī)定二環(huán)以內“容積率在2.0到3.0之間”!澳敲,這個樓盤一開始給你定到2.0。老板來送點錢,提高到2.5;再送點錢,提高到2.8。規(guī)劃不透明,不公示,說變就變,實際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彼葱牡卣f,“昆明的規(guī)劃如此之糟,與規(guī)劃局長們跟房地產老板進行權錢交易不無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曾華是由一家與其關系密切的房地產公司主動向檢察機關提供行賄過程的錄像而被揭發(fā)出來的。趙明說,受賄案件常常只有行受賄雙方“心知肚明”,難以察覺、難于調查,最好的辦法只能從制度層面進行約束和預防。(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