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一旦民事判決書中出現(xiàn)筆誤,人民法院應當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加以更正,不應在原判決書中手寫更正。8月20日,西安一市民向記者提供的一份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03)未民初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書》卻出現(xiàn)了“手寫”更正的情況,這份判決書還出現(xiàn)了“2+3=4”的常識性錯誤。更加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當事人只有4間房屋,修改后的判決書卻讓他歸還5間房屋。這份判決書是真,是假?究竟是誰“修改”的?記者就此展開調(diào)查。
投訴人反映 法官私自修改了判決書
8月20日,西安市未央?yún)^(qū)三橋街道辦圍寨村大寨子村村民楊栓學來到本報投訴稱,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三橋法庭在審理案件中,法官私自涂改了法院的判決書,導致法律判決出現(xiàn)了不公平問題。他此四處反映此事,但此事始終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糾正與處理。
楊栓學向記者出示了兩份判決書,記者看到這兩份判決書的文號均是(2003)未民初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書》,每份判決書均為3頁,落款時間均是“2003年12月28日”,審判長是王建安,審判員是白劍,代理審判員是王新成,書記員是焦鵬濤,但第2頁均有手寫修改的情況。其中一份判決書“經(jīng)審理查明”一段這樣寫道:“(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騰出該場大門東邊二間門房,兩側頂端二間門房。共計四間房屋!痹谶@段打印的文字中,“兩側”的“兩”被手寫改為“西”,頂端“二”間門房中的“二”中間手寫加了一橫變成了“三”,但后面的“共計四間房屋”卻沒有改變,這樣就出現(xiàn)了“2+3=4”的常識性錯誤。而在另一份判決書(復印件)中,將這段打印的文字,手寫修改了三處,即將“兩”改“西”,將“二”改為“三”,將共計四間中的“四”改為“五”,變成了“2+3=5”。
問題焦點 只有4間房 法院判決還5間
楊栓學告訴記者,“2+3=4”的判決書是法院給他的原件,而“2+3=5”的判決書是法院執(zhí)行時給他的復印件。他不明白的是,同是(2003)未民初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發(fā)給他的那份和法院執(zhí)行時給他的那份,為何會出現(xiàn)兩個內(nèi)容不同的“版本”?法官解釋說,判決結果是歸還5間房屋,只是在打印時出現(xiàn)了校對錯誤,后來法院在執(zhí)行時進行了手寫修改,并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都加印了“校對”的印章。
“三橋法庭的法官簡直是在胡弄!”楊栓學向記者反映,他事實上只有4間房屋,法院判決他歸還5間房屋,他到哪里去“造”出1間歸還?
記者隨楊栓學實地查看,進了大門,門里兩側各有兩間房屋。
律師觀點 判決書“禁止”手寫更正
對此,記者采訪了西安明倉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明,據(jù)他講,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一旦民事判決書中出現(xiàn)筆誤,人民法院應當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加以更正,不應在原判決書中加以手寫更正。
這份民事判決書是真,是假?到底是誰更改的?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8月20日下午來到未央?yún)^(qū)法院進行求證。當日15時10分,記者來到法院四樓看到,政工科大門緊閉,敲門沒有回應。隨后,記者來到未央法院辦公室,向一位張姓副主任表明來意后,她告訴記者,法院一般是不會在原判決書中進行手寫更改的。要采訪必須等主管宣傳的負責人回來進行安排。張副主任在與政工科負責人通完電話后告訴記者,政工科負責人到市中院開會去了,叫記者將電話號碼留下,等回來后與記者進行聯(lián)系。
當日,記者在未央法院等到16時15分,該法院沒有人與記者聯(lián)系。
次日,未央法院依然沒有人與記者聯(lián)系。15時05分,記者撥打了未央?yún)^(qū)法院門房值班電話,電話一頭一位男性工作人員對記者講:“政工科的人開會去了。”
此事,本報將繼續(xù)關注。(記者 趙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