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對黃敏、黃海故意殺人案作出終審宣判,二審改判黃敏死緩,維持黃海無期徒刑判決。
黃敏,女,原北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社保經辦中心副主任,因瑣事與肖某有矛盾而懷恨在心,2004年6月,黃敏與其堂弟黃榮商量要殺害肖某,并給黃榮3.4萬元錢作殺人費用,后因黃榮害怕,殺害肖某才未果。
2004年7月,黃敏認為其同學房某經常在別人面前講其壞話而對房懷恨在心,決定雇請其堂弟黃海幫殺害房某。2004年8月3日上午,黃敏得知房某和老同學一起在北海市某大酒店喝早茶,1l時許,黃敏以送房某回家為由誘騙房某上車,行至北海市廣東南路鐵路橋附近路段時,黃海將房某擊昏,勒死在車上。黃敏給黃海1.47萬元錢。
殺害房某后,黃敏認為其同學張某曾騙過錢財和虛構與其有私情而詆毀其,要黃海再幫其殺害張某全家,承諾事成后給酬金人民幣6萬元。隨后給了黃海人民幣3000元用于購買槍支等并將偷配得張某家的鑰匙交給了黃海。后因殺害房某事發(fā)二黃被抓獲,致殺張某一家未果。
黃敏在庭審中辯稱,原審判決認定黃敏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錯的,黃敏不應負刑事責任。黃海的二審辯護人在庭上辯稱,原審認定黃海是主犯不當,黃海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判處其無期徒刑量刑過重。
廣西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上訴人黃敏為泄憤而雇用上訴人黃海一同作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殺死一人,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在共同犯罪中,黃敏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策劃、實施者,黃海是直接實施者,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黃海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依法從輕處罰。對黃海的上訴和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根據(jù)黃海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本案對社會的危害后果,原審對其的定罪科刑并無不當,故要求再從輕判處不能允許。對黃敏的上訴以及其辯護人辯稱黃敏患有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經查其所訴與本案實情不符,要求改判無罪不能允許,但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上訴人黃敏屬慎殺之列,故對黃敏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維持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黃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被告人黃敏、黃海共同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等人162960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沒收被告人黃敏的作案工具尼桑牌小轎車一輛,上繳國庫的判決;撤銷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黃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黃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