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疆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下稱非法吸存)案進行一審宣判。新疆證券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金800萬元;原新疆證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高虎等6名高管也因相同罪名被判6個月至3年不等的緩刑,并處相應罰金,6人當庭表示不服,均提出上訴。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億
2007年8月14日,新疆證券非法吸存案在烏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詳見本報8月15日A16版報道),庭審持續(xù)了近一周時間。
法院經審理查明,新疆證券從1997年9月開始從事機構客戶受托理財業(yè)務,以委托購買國債業(yè)務的形式與疆內農村、城市信用社客戶簽訂國債管理合同,向客戶支付固定收益率。
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在時任新疆證券董事長高虎的決策指揮下,由高虎、張棟(時任新疆證券總經理)、馬明秀(時任新疆證券副總經理)、張全志(時任新疆證券副總經理)、于敬榮(時任新疆證券財務總監(jiān))、卓青(時任新疆證券財產運作部負責人、新疆證券烏市人民路營業(yè)部經理)具體組織、實施,借受托理財之名,以委托購買國債、證券投資為主要形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新疆證券與機構客戶簽訂各種受托理財合同的同時,又與部分客戶簽訂補充協(xié)議,雖然約定預計收益率,但實際上通過向客戶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進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新疆證券將吸收的客戶資金主要用于一級市場認購新股、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等。
案發(fā)后,經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審計,新疆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億余元,其中機構2074筆,金額169億余元,自然人32314筆,金額12億余元。
11億元客戶資金無法兌付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新疆證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相關監(jiān)管部門批準,以開展所謂的受托投資管理業(yè)務的名義,采取與客戶簽訂委托購買國債、受托投資管理協(xié)議、客戶資產管理等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承諾固定收益率并到期還本付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82億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同時造成11億余元的客戶資金無法兌付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高虎等6名高管在受托投資管理業(yè)務中,參與決策、組織、管理受托理財業(yè)務,積極實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新疆證券被判罰800萬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單位新疆證券被判處罰金800萬元;高虎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于敬榮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5萬元;卓青、張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馬明秀、張全志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宣判后,6名高管當庭表示不服,均提出上訴。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金融法規(guī)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176條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記者 孫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