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學校畢業(yè),剛進入看守所實習,還未轉(zhuǎn)正,就起了貪念,竟三次詐騙在押人員。
昨日記者從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判了一起實習民警受賄的案件,實習民警袁某威一審被判決入獄六個月,緩刑一年。
記者從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袁某威1987年出生,才21歲,原系廣東一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的學生,2006年年初到中山市看守所實習,到2007年3月21日,還在實習期間,就因涉嫌受賄,被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中山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袁某威在任中山市看守所做實習民警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先后向看守所在押人員車某及其女友褚某欣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6500元。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4月中旬,袁某威協(xié)助監(jiān)管看守所北18倉,以借款為由向該倉在押人員車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車某通過其女友褚某欣在中山市大信新都會商業(yè)街上將錢交給了袁某威。同年4月中旬,袁某威又以幫助車某解除羈押為由,通過發(fā)短信的形式向車某的女友褚某欣索要人民幣5000元。到4月下旬,袁某威又以幫助車某在看守所打點關(guān)系為名,再次向褚某欣索要人民幣500元。袁連著三次要錢后,褚某欣報了警,但這些贓款已全部被袁某威用于賭博及揮霍。法院有關(guān)人士介紹,案發(fā)后,袁某威退回贓款人民幣6500元,其中6000元已退還褚某欣。
中山市人民法院的有關(guān)人士介紹,在此案的審理中,袁某威是否構(gòu)成受賄罪的問題,成為案件的焦點。依照有關(guān)法律,受賄罪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gòu)成。而袁某威只是實習民警,還算不上正式國家工作人員。為此法院認為袁某威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其行為不構(gòu)成受賄罪。但其虛構(gòu)可以幫助解除羈押等事實,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yīng)以詐騙罪對袁某威定罪處罰。鑒于此,中山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袁某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記者 王文杰 通訊員 楊麗 陳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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