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昆明市檢察院對兩名參與故意殺人犯罪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處理決定,此舉引起了各方爭議。本報(檢察日報)特別約請了辦案人員及兩位專家對本案發(fā)表看法。
本案中,相對不起訴決定處理的對象,是參與了犯罪活動的何某、李某。檢察機關經(jīng)過審查全案,認為何某、李某的行為罪可確定,但是情有可原。
先說“罪可確定”,何某、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是脅從犯。本案中,何某、李某的犯罪行為,明顯是在袁某、周某的威脅、強迫之下發(fā)生的,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脅從犯的情形。
刑法理論認為,認定脅從犯時,如果其身體完全受到強制,喪失了選擇行為的意志自由,盡管造成了客觀損害,但因主觀上沒有罪過,行為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那么何某、李某在作案時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和選擇?當時,何某、李某知道自己參加的是犯罪行為,雖然主觀上也不愿意參加犯罪,但是為了自己的生命不受現(xiàn)實的危害而選擇了犯罪。此時,何某、李某還是有自由意志的,如可以選擇不動手殺人,可以選擇逃跑,可以選擇和方某一起反抗等等?墒呛文场⒗钅硾]有去選擇其他的可能性,最終選擇了動刀殺人?梢姡文、李某面臨的精神強制不能阻卻她們的刑事責任,她們的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并沒有完全喪失。實施犯罪是何某、李某在權衡之下自行選擇的結果,這一決定本身也表明被脅迫者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的,對其以脅從犯論處是應當?shù)摹?/p>
生命權是每一個公民最寶貴的人身權利。案件中,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何某、李某選擇了犧牲方某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即使何某、李某是在被袁某、周某脅迫下才動手殺人,但是不能得出何某、李某的生命比方某的生命更寶貴的結論。本案中,對于生命權而言,沒有可以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生命的緊急避險這一說法。一旦實施了殺人的犯罪行為,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再看“情有可原”,何某、李某的犯罪行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
從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來看,袁某、周某是處于支配性地位的。就現(xiàn)場情形而言,可以說,何某、李某、方某的生死都是由袁某、周某來控制的。在袁某安排的決定生死的抽牌結束后,何某、李某被脅迫進行了殺人。何某、李某面對的脅迫,是以生命相威脅的重度脅迫,何某、李某在整個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脅從犯。而且,這種受脅迫程度比較嚴重,可寬恕性較大。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何某、李某一開始本沒有殺人的犯意,只是在生命受到直接威脅的情況下,被袁某、周某所脅迫,才最終參與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的惡性,相比較于那些預謀殺人的犯罪分子,是要輕一些的。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何某、李某均證實,在方某被捆綁丟于土坑內(nèi)后,由袁某用手機進行拍攝,先由周某握住兩人的手刺殺方某,再由兩人分別刺殺方某。在進行具體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過程中,何某、李某所受脅迫的表現(xiàn)也是較為突出的。
從其他的法定情節(jié)來看,作案后的次日中午,何某、李某以吃東西為借口將周某支走后,用啤酒瓶將袁某打傷,并搶下袁某的匕首后奪門而出,隨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提供了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了本案的主犯袁某、周某。何某、李某具有法定的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jù)執(zhí)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何某、李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兩人在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中是脅從犯?紤]到何某、李某是在被脅迫的情形下實施犯罪,且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李某不起訴。
(作者: 王海天 單位: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新聞背景
犯罪嫌疑人袁某、周某圖謀以脅迫賣淫女作案的方法,來達到控制賣淫女為其牟利之目的。2007年3月20日晚,袁某、周某駕車先后將賣淫女何某、李某、方某以嫖宿為名從發(fā)廊騙出拉至鄉(xiāng)下的農(nóng)田邊。袁某、周某告訴何某、李某、方某三人必須要死一人,袁某拿出三張撲克牌給何某、李某、方某抽,說抽到黑桃K的人要死。結果,方某抽到了黑桃K,何某、李某在被逼迫下,先由周某握住何某、李某的手刺殺方某,再由兩人分別刺殺方某。為了保留“殺人證據(jù)”達到日后控制兩人的目的,袁某用手機對殺人過程進行了拍攝。次日中午,何某、李某從袁某的租住處逃出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3日中午,民警將袁某、周某抓獲。2008年3月5日,昆明市檢察院對兩名參與故意殺人犯罪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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