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健力寶掌舵人張海案二審在廣東佛山開庭
2008年04月22日 17:32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中新社佛山四月二十二日電 (記者 孫建駒 蔡劍)二十二日上午,廣東省高級法院在佛山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原健力寶掌舵人張海刑事案。庭審開始后審判員宣讀了佛山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判處張海職務(wù)侵占罪十年,挪用資金罪七年,二罪并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記者在庭審中看到,法院傳召包括前健力寶高管在內(nèi)的證人出庭作證。張海在法庭上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定的職務(wù)侵占罪是有罪推定,沒有事實根據(jù),只有證人張金海的證詞就判定他侵占健力寶公司財產(chǎn)是不成立的。張海的兩名代理律師也仍為他作無罪辯護。
張海對挪用資金罪辯稱,他的工資由香港健力寶公司支付港幣,再由三水健力寶公司用人民幣支付,有香港健力寶公司出具的合法資格證明材料和董事會成員關(guān)于薪酬支付的證明,認為是合法所得。
記者在法庭上看到,張海目前的臉色紅潤,精神狀態(tài)良好,并臉帶微笑向到庭旁聽的家人打招呼。
休庭后張海的代理律師徐玉發(fā)對記者說,張海由始至終認為自己是“替罪羊”。
廣東粵勝律師事務(wù)所甘宇律師認為,佛山中級法院在對前科龍高管顧雛軍挪用資金罪的判決中,對檢方多宗挪用資金指控未予認定,理由是不能將揚州格林柯爾公司占有認定為顧雛軍個人占有,認定法人占有等同于股東占有,與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而張海案中挪用資金指控與此有相同之處。
該庭審在下午繼續(xù)進行。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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