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擬規(guī)定乘公交不讓座罰款 媒體稱濫用罰款權(quán)
昨日,有消息稱“乘公交車不讓座罰款50元”是誤傳。這個消息是誤傳。
這條飽受爭議的條款到底“誤”在何處?《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掃描文本為你解讀。
最新進展
爭議條款“一定會修改”
7月2日晚,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規(guī)處處長張偉杰在接受商報采訪時說,在當日下午的常委會小組審議中,此條款有多位與會代表提出異議,并被建議修改。
7月3日下午,商報的《乘公交不讓座會被趕下車?》見報以后,曾在2日參與現(xiàn)場審議的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柴清玉接受商報采訪時說,他看了商報的報道,內(nèi)容沒有問題。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的工作人員介紹,人大常委會一審的分組討論只是進入了程序,會上不能直接作出修改定論。還需要一系列的意見匯總、論證,修改后的二次審議稿才會“出爐”。
昨日下午,商報記者再次致電柴清玉,他表示,引發(fā)爭議的讓座條款“一定會修改”。
官方解釋
爭議條款“誕生”事出有因
這條飽受爭議的條款怎么“誕生”的呢?鄭州市政府法制局相關負責人給出了兩個版本的解釋。
版本一:“忘了修改”說
鄭州市政府法制局一位負責人解釋為:“乘公交讓座”這一條是在今年3月根據(jù)市民的意見加上的,后來處罰條例忘了做相應修改,導致草案把不讓座也劃歸到罰款的范圍內(nèi)。
版本二:“技術(shù)失誤”說
另一位負責人則解釋,因為技術(shù)問題,條例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沒有分開,使原本擬定為第三款的讓座規(guī)定,變成了第二款。因此,遇特殊群體不主動讓座就被歸入處罰的范圍。
條款解讀
法律專家解讀“條”“款”含義
中華律師協(xié)會行政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法說,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一般由章、節(jié)、條、款、項、目組成。
一條規(guī)定的第一行起,就是第一款。款下如果有序號,就是項。項下再有序號,就是目。再起一行,也就是到分段開始算,就到了下一款。張國法說,即便是中間有句號,也不能作為分割款與款的界限。而只有重起一段,才是唯一的劃分標準。(河南商報 記者 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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