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年宋曉明因債務糾紛刺死馬某一案日前定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在充分考慮被告人自首、主動參與施救等量刑情節(jié)的基礎上,接受被害人的母親梁建紅老人的求情義舉,從輕判處宋曉明有期徒刑12年。(昨日《新京報》)
在被害人母親樸實的話語中,在宋曉明的迷離淚眼和跪地認母中,人們感受到了母愛的光輝和人性的復蘇。而于此過程中,司法顯然發(fā)揮了輸送母愛和弘揚人性的功能。
人們似乎習慣于用“法不容情”這樣的剛性詞語,來描述法律的嚴格。但法律之嚴格,絕不等于無謂的嚴酷。凡法律必冷酷無情之論,其實是對現(xiàn)代法治的誤讀,F(xiàn)代法治的終極關懷在于尊重人性,不過在各種尖銳的沖突面前,這種尊重很多情況下只是靜水流深、不動聲色罷了。法治之所以成為人類的共同追求,根本原因在于它應當也必須成為人性主導的世俗化實在安排。
梁建紅老人顯然是位偉大的母親,她深愛其子,并愿意將愛分予她人之子。老人敞開了自己母愛的胸懷,向司法直陳其長者的厚慈。人性的接力棒交到了法院手中,接下來,司法該如何應對,才能將這位偉大母親的寬憫之心轉施被告人,照亮其蒙塵的本性?不否認、不屏蔽這些人性因子的同時,司法有能力將其發(fā)揚光大。老人尚知報應無謂,逝者難追,失足可教。有這樣的民眾,是人性化司法之福;當然,硬幣的另一面是,司法也應當不辜負人心,進一步弘揚人性。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司法的生命線也在于受到民眾的尊崇。無疑,尊重人性的司法將得到更多的認同和支持。
正如普通法世界最富盛名的大法官丹寧勛爵堅信的那樣,法律條文本身并非正義,正義就藏在法律背后,法官的神圣職責就是找出正義并把它輸送給當事人。為此,這位大法官甚至不惜多次曲解法律。無論圍繞“法律是什么”的爭論如何不休,只要我們真實地對待自己、負責地對待他人,就得承認:人們自然應當敬畏法律,但司法應當首先敬畏人性。如果使生機勃勃的人性變成絕望和沉淪,司法的社會功能就失敗了。
刑罰的實質,是用合法的公共暴力去追懲不法的個體暴力。對于其間的“以暴制暴”思路,我們應當始終牢記這是不得已的事情。只要有可能、有條件,高強度的暴力就不是最佳選項。畢竟,站在人性的立場上,刑罰不是人類的光榮。人類的刑罰發(fā)展史,乃是一部刑罰硬度被人性不斷柔化的過程。正如監(jiān)禁曾是死刑和肉刑的替代品,低強度的社區(qū)矯治也正在成為監(jiān)禁的替代品。事實上,較少的刑罰報應主義、更多地從改造社會機制入手鏟除犯罪得以滋生的溫床、更好地采取科學方法改造罪犯,已成為當代刑法的發(fā)展方向。
當然,“求情減刑”等人性化司法的情形,必須嚴格標準與程序,并跟進相應的保證措施,避免使之成為放縱為惡者的灰色通道。例如,對被害人親屬的“求情義舉”等情節(jié)進行詳盡的司法審查,防止其出于受脅迫或者不當經(jīng)濟考慮;對從輕處理的被告人,可采取民事契約的方式,使其悔罪的承諾日后能夠得以兌現(xiàn)。否則,人性化就可能成為司法“后門”,甚至淪為徇情枉法或者循私枉法的托辭。
□江渚上(北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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