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1.5萬買普洱茶,我們幫你代銷,半年內就可凈收益1050元”。去年普洱茶市場十分紅火時,云南上樂茶業(yè)有限公司經營茶業(yè)代銷,做出上述投資承諾。投資“神話”讓許多老年人紛紛掏錢買茶。誰料今年普洱茶遭遇“滑鐵盧”,上樂公司的投資承諾成了“鏡中花 ”。眼看養(yǎng)老錢要打水漂,昨天,百余名投資者集體來到上樂公司討說法。
“買我們的茶只賺不賠”
“這個公司騙走了我所有的養(yǎng)老錢……”昨天下午,記者才走進位于金碧路大德大廈的上樂公司時,老人們紛紛向記者講述被騙的經歷。
一個叫別中文的老人說,去年5月的一天,一個做茶生意的朋友周某(上樂公司的員工)打電話到家里來,約他到上樂公司品普洱茶。到了上樂公司,周某開始介紹起公司業(yè)務!拔覀児臼且患疑a、銷售普洱茶的大型企業(yè),公司注冊資金過千萬,生產的普洱茶供不應求,一直在升值。您要是投資買我們的茶,我們幫您代銷,保管您只賺不賠!
在公司的業(yè)務宣傳冊上,別中文看到了一份誘人的增值收益表:以10萬元投資為例,只要購買10萬元的普洱茶,1年后收益可拿到1.2萬元,兩年后收益2.64萬元;3年后收益達4.32元。投資期限從半年到3年,最少的可獲投資總款7%的收益,最多可達51%的收益。
“這生意只賺不賠。 眲e中文在心里打起了算盤,有點動心。這時工作人員拿出公司的工商登記以證明公司是合法經營。“經過他們的游說,我覺得這家公司的可信度很高,于是就掏錢買茶了!眲e中文告訴記者,第二天他就和上樂公司簽訂了普洱茶委托銷售合同書,花1.5萬購買公司的15餅普洱茶,公司幫他代銷,承諾半年后連本帶利還他16050元。
數(shù)百老人公司討說法
和別中文一樣,很多老年人相信了公司的投資承諾,紛紛拿出積攢多年的養(yǎng)老錢投資買茶。
昨天,一位坐著輪椅的老人特別引人注意。她兒子告訴記者,老人姓吳,3年前癱瘓在床,身患心臟病、糖尿病等多種疾病。“去年11月23日,父親瞞著母親把家里所有的3萬多元積蓄,拿到上樂公司投資買茶。到了今年,父親聽其他買茶人說上樂公司是騙人公司,跟本沒有兌現(xiàn)當初的承諾,好多買茶人的投資都泡了湯。這時父親急了,才把買茶的事情告訴我們!甭牭竭@個“噩耗”,癱瘓在床的吳老太太急了,昨天坐著輪椅,和老伴、兒子一起來到上樂公司討說法。“我們急呀,這錢沒了,父親和母親的養(yǎng)老金就沒了,這讓兩老人以后的生活怎么辦?”老人的兒子著急地說。
據(jù)了解,在上樂公司投資買茶的老年人有600多人,投資總額高達數(shù)千萬。他們中最多的投資了40多萬,少的也投了數(shù)千元,大多數(shù)人都被公司忽悠,別說收益,連本都收不回。
公司老總否認非法經營
昨天百余名老人來到上樂公司,強烈要求公司退還投資款。面對老人們的質問,公司現(xiàn)任法人雷興勇否認公司的經營有不當之處。
“現(xiàn)在整個茶業(yè)市場都在做收藏交易,我們是在去年茶業(yè)市場最看好的時候介入。我們業(yè)務員針對的群體不一樣,我們希望那些真正愛茶,懂得品茶的人把茶業(yè)買回家去進行收藏,并不是把它作為一個投資行為!崩着d勇說。
當記者問雷興勇為何公司吸納的都是老年客戶?這種經營模式是不是非法集資時,雷興勇說,這個他不太清楚?傊咀龅氖鞘詹亟灰祝皇欠欠Y,只是存在茶業(yè)買賣委托公司銷售的問題,F(xiàn)在茶業(yè)跌價,賣不出去,責任不在公司。至于公司承諾的高額回報率,如果普洱茶市場一直走好,收益應該是可以實現(xiàn)的。
雷興勇承認,任何市場經營都有風險,公司的業(yè)務員在向老人們推銷產品時可能存在夸大其辭的行為,沒有將市場的風險如實告知老人們。
對于公司現(xiàn)狀,雷興勇稱現(xiàn)在公司面臨兩大困境:一方面公司原來的法人和董事長已將客戶數(shù)百萬資金及數(shù)十噸茶抽走,讓公司無法正常運轉;另一方面,他接任公司法人后,今年普洱茶就大跌價,公司的茶業(yè)不好賣,也就沒有收益!拔覀儸F(xiàn)在正在想辦法,籌集資金,希望能多籌到點錢還給客戶。”
對雷興勇的解釋老人們并不滿意,“他這樣說就是想推卸責任,不想還錢!睋(jù)了解,百余名老人已委托了律師,欲通過訴訟的途徑追討投資款。
律師點評
上樂公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零風險投資;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鄙蠘饭镜倪@些行為加在一起已涉嫌非法集資。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李春光稱,非法集資的企業(yè)往往都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騙取投資者的資金。
“通過這事,提醒市民要謹慎投資,遠離‘金邊’陷阱!崩畲汗庹f,根據(jù)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第2條、第4條之規(guī)定,非法集資屬被取締的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作為社會公眾,應努力提高自己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遠離非法集資這一鑲著“金邊”的陷阱。 (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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