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核電站家喻戶曉,秦山核電應急辦卻鮮為人知。法庭上的龐樂明始終聲稱核電應急辦是政府的公關機構,開支都是由于“上面來人”,話語間不時透露著神秘感。
6月24日,南方的城市正步入炎熱的夏天,而此時,浙江省嘉興市檢察院里卻吹來了一陣令人暢快的清風。由他們立案偵查的海鹽縣秦山核電事故場外應急辦公室(以下稱應急辦)原主任龐樂明在這一天被嘉興市南湖區(qū)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
這起備受當?shù)厝罕婈P注的案件,從案發(fā)到一審判決,歷經(jīng)1年多的時間,期間經(jīng)過兩次補充偵查兩次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海鹽縣秦山核電事故場外應急辦公室原主任龐樂明,利用職務之便,在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間,采用虛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85.3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2003年6月至11月期間,挪用公款4次,計人民幣301.4萬余元。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
貪官被舉報“落水”
2006年7月,有人給嘉興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打來舉報電話,反映某單位私設小金庫問題。被舉報者正是時任海鹽秦山核電應急辦主任的龐樂明。
龐樂明在海鹽算是個“人物”:早年辦過企業(yè),當過老板,后來從政,當過縣招商局局長、外經(jīng)委副主任,社會關系復雜。
檢察院接到舉報后,馬上與市紀委取得聯(lián)系。原來市紀委也早已接到過這一問題的群眾舉報。案件得到了紀委高度重視。
緊接著,辦案機關對龐樂明本人及其所在的應急辦展開了秘密的初步調(diào)查。這一查查出了應急辦的諸多怪事:其一,從2001年起,龐樂明就濫用職權違規(guī)私設單位小金庫,除用于發(fā)放福利之外,還有出國旅游、購買禮品等開銷,尤其是2004年以后,賬目混亂,大量資金去向不明。其二,龐樂明有頻繁出入國境記錄。其三,應急辦在編人員7名,臨時工13名。但據(jù)了解,在編7人完全可以勝任工作,根本不需要招臨時工。更奇怪的是這7名正式人員卻不如臨時工有實權。一名臨時工更被任命為辦公室副主任,全面負責工作。
2007年4月,剛出任縣發(fā)展中心黨委書記的龐樂明對社會上關于自己的傳言還不以為然。沒想到不久以后,有關部門就找到了他。
龐樂明一口咬定:小金庫資金全部用于公務開支,但卻拿不出相關憑證。有關部門由此認為這不是一起簡單的違紀事件,可能涉嫌貪污、濫用職權犯罪。2007年5月初,此案被移送至嘉興市檢察院。
由于應急辦經(jīng)濟往來牽涉到與龐有關的多家民營企業(yè),涉案時間長達好幾年,賬目十分混亂,調(diào)查工作非常艱難。對線索進行仔細分析后,偵查人員兵分三路,爭分奪秒,扎進浩瀚無邊的查證中。
2007年6月1日,嘉興市檢察院對龐樂明依法決定逮捕,2007年8月24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又經(jīng)過了兩次補充偵查。龐樂明案逐漸水落石出。
曾經(jīng)的“紅頂商人”
可以說,年輕時的龐樂明還是很有作為的,當年他算是村官中少有的人才。1981年2月,龐樂明從部隊退伍到海鹽武原鎮(zhèn)慶豐村,一度擔任村主任、村長、村支書。在上世紀80年代末,龐樂明便開辦了海鹽縣標準件五廠,成為村里的龍頭企業(yè),龐樂明也從此發(fā)家。與此同時,諸多榮譽也隨之而來,他先后被評為全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家、浙江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優(yōu)秀企業(yè)家、嘉興市優(yōu)秀黨員等。
1991年11月,龐樂明被任命為海鹽縣武原鎮(zhèn)黨委副書記。其后,他又陸續(xù)擔任武原鎮(zhèn)鎮(zhèn)長、海鹽縣招商局局長、外經(jīng)委副主任、核應急辦主任、黨組書記,直到案發(fā)前的發(fā)展中心書記,仕途一路順暢。
龐樂明卻并不滿足,他還想繼續(xù)當老板。龐樂明名義上不再擔任企業(yè)的負責人,實則仍是企業(yè)的老板。他將標準件五廠改名為海鹽羅馬緊固件廠,由其胞弟出面擔任掛名的廠長。
除了羅馬緊固件廠外,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龐樂明個人還開辦了海鹽羅馬實業(yè)有限公司、佳欣電鍍有限公司、南北湖旅游公司、浙江永聯(lián)陶瓷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yè)。但好景不長,因為經(jīng)營不善,除了南北湖旅游公司后來成了他洗錢的通道外,其余企業(yè)都相繼倒閉。
“賭”上不歸路
在一些人眼里,龐樂明活得很風光,要權有權,要錢有錢。他常常是在不同場合變換著他的兩個角色:官場上他是春風得意的中層干部,商場上他是一個有頭有臉的老板。商圈里混久了,龐樂明也沾染上了賭癮。龐樂明認識了幾個常去澳門賭錢的朋友,這是令他悔恨一生的相識。
對澳門賭場充滿好奇的龐樂明開始從“小來來”發(fā)展到狂賭,眨眼間輸了300多萬元。
輸急了眼的他非但沒有罷手,反而將手伸向了公共財務。當時的應急辦平均每年財政撥款將近百萬,再加上小金庫的資金充足(到2007年累計金額已高達798萬元),花單位的錢不成問題。眼看債主追上門來,心急如焚的龐樂明決定以羅馬實業(yè)公司的名義從應急辦借錢還款,邁出了動用公款的第一步。
2003年,龐樂明通過羅馬公司,先后4次挪用應急辦資金共300余萬元歸其個人使用。
一次次的有驚無險,讓龐樂明腦海里的警戒線徹底放松了。之后,為了繼續(xù)填補其個人債務的“黑洞”,從2004年9月開始,龐樂明以考察費、會務費等名義將應急辦20筆資金共計98萬余元從海鹽財政支付中心賬戶和小金庫劃入自己當家的南北湖旅游公司,然后虛列旅游支出套出現(xiàn)金占為己有。2006年3月,他又將應急辦從秦山核電一期取得的39萬余元資助款中的25萬元轉入南北湖公司,用于沖抵個人向旅游公司的借款,同時讓旅游公司開具預收應急辦旅游團費發(fā)票交應急辦,套取資金25萬元。
應急辦國有資金大量流失,為了掩蓋事實,龐樂明重用臨時工,把在編職工打入“冷宮”。懾于龐樂明的霸氣,單位職工對此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
“公關機構”揭秘
多數(shù)人認識海鹽,是因為那里坐落著我國第一座核電站――秦山核電站,但隨之成立的這個秦山核電應急辦卻鮮為人知。
翻開應急辦的出入境記錄可以發(fā)現(xiàn)從2001年至案發(fā),龐樂明共出境54次,平均每年9次,也就是說平均每40天就會出境一次,主要去往澳門、北歐、南非等地。南北湖旅游公司的賬本記錄也同樣表明,近年來應急辦平均每人每年出境1次。
應急辦人員出入境如此頻繁是否與其單位職能有關?法庭上的龐樂明始終聲稱核電應急辦是政府的公關機構,98萬余元旅游支出用于本單位、外協(xié)單位、核電系統(tǒng)、上級領導的考察中發(fā)生的補貼項目、加餐加酒、購買禮品等公務招待列支費用,都是正常支出。他推說這些開支都是用于“上面來人”,話語間透露出神秘感。
帶著疑問,公訴人在進行補充偵查時專門向海鹽縣政府調(diào)取了文件。文件證實,應急辦主要有兩項職能,一是核電事故場外應急準備工作,二是支援秦山核電重點工程建設工作,代表政府為秦山核電建設搞好服務,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
在審查過程中,公訴人還發(fā)現(xiàn)了一個重要的證據(jù)。為了逃避審計,掩蓋違規(guī)開支真相,龐樂明曾在向海鹽審計局提供的文件內(nèi)私自增加了一條應急辦職能,即“負責代表縣政府向核電企業(yè)爭取經(jīng)濟支持、政策支持的各項事宜,并負責接受、管理核電企業(yè)向縣政府提供的各類經(jīng)費”。
擺在眼前的大量事實表明,應急辦并不是政府的公關機構,不需要向國家有關部門爭取項目和優(yōu)惠政策,也不需要通過經(jīng)常性的出國出境考察進行上下公關。將應急辦神秘化是龐樂明虛列旅游支出,將公款揣進個人腰包的手段。
虛列支出是龐樂明屢試的招數(shù)。2006年9月6日,他還從別處討來上海市商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空白的加工定做合同虛列“核應急宣傳讀本,計5萬元”等內(nèi)容,又從小金庫套取現(xiàn)金5萬元。
“我查了十幾年的賬,沒見過財務賬目這么亂的單位。竟還有這樣膽大包天的人。”嘉興市審計局的一名工作人員在協(xié)助辦案人員查賬時說。
兩次開庭終認罪
2008年1月22日,龐樂明案在嘉興市南湖區(qū)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席上,49歲的龐樂明身患重疾,滿頭白發(fā),如逾花甲,但臉上的表情仍然不可一世。
龐樂明當庭只承認在陪同山東核電辦人員前往北歐旅游時,用應急辦的錢支付了隨同情婦的團費,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其他絕大部分犯罪事實矢口否認,把單位資金的去向全部推給“公務招待”,還立下“絕對沒有貪污一分錢”的毒誓。
由于龐樂明對絕大部分事實始終未作如實供述,公訴人向合議庭申請延期審理,要求對案件作補充偵查,以排除龐樂明辯解的真實可能性。通過走訪審計機關、應急辦等單位,進行補充司法會計鑒定,公訴人掌握了確實充分的證據(jù),同時還發(fā)現(xiàn),2005年7月12日,龐樂明還指使南北湖旅游公司出具“法院、檢察院外出考察費用”、“財政局游韓國團款”、“老干部考察昆明團款”等子虛烏有的支出證明,從小金庫中套取55.91萬元占為己有。
5月6日,龐樂明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在莊嚴的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無可辯駁的證據(jù),摸其底氣,挫其銳氣,龐樂明的僥幸心理終于被擊垮。他收起了一貫傲慢的表情,表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予以承認。庭審結束時,他已經(jīng)泣不成聲。
鑒于龐樂明在紀委對其實施“雙規(guī)”前已經(jīng)主動交代了部分貪污事實,庭審中又對指控的全部貪污事實表示認罪,故法院認定其貪污犯罪部分具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龐樂明退出了貪污犯罪的絕大部分贓款,一審法院作出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判決。
如今,重病纏身又面臨牢獄之苦的龐樂明已經(jīng)沒有回頭路,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制裁。(作者:顧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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