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市中區(qū)婦幼保健院副院長朱某,被檢察機關指控雇人砍傷原院長吳新五一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濟寧市市中區(qū)法院一審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余四名被告也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五名被告共同賠償被害人吳新五27萬余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7月,濟寧市市中區(qū)婦幼保健院換屆選舉新的領導班子,朱某競選院長失敗后,認為原院長吳新五造成其競選失利,遂對其產(chǎn)生怨恨,并多次向內(nèi)弟王某訴說。王某表示找?guī)讉人教訓吳新五,朱某表示同意,并讓王某看著辦。隨后王某以一萬元的傭金,雇用谷某、馬某、陳某準備在吳新五出門上班的路上實施報復。王某向谷某提供了吳新五的住址、照片及定金三千元。谷某三人多次對吳新五住處進行踩點,在收到余下七千元傭金后,2006年7月23日7時許,攜帶砍刀在濟寧市市中區(qū)菜市場東巷守候。上午9時許,見吳新五到來,三人將其圍住砍倒后逃跑。
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吳新五被刀砍傷多處,失血性休克,右側(cè)坐骨神經(jīng)斷裂等,已構成重傷。
該案2008年3月25日庭審時,被告人朱某辯稱沒有授意內(nèi)弟報復吳新五。其辯護人做了無罪辯護,認為王某在偵查階段的口供是受刑訊逼供,不能采信。朱某事前并不知情,傭金也非朱某支付。王某當庭翻供,說是自己雇人砍傷吳新五,沒受朱某指使。
法院審理認定,朱某因競選院長落選,對吳新五產(chǎn)生怨恨,在2006年7月15日給內(nèi)弟王某發(fā)短信訴說怨氣,而后在家中授意王某雇兇傷害吳新五。2006年7月22日,朱某又在電話中告知王某被害人次日的行蹤。
對于朱某的辯稱,法院認為,王某與被害人沒有恩怨,沒有報復被害人的動機。而王某與朱某是親戚關系,沒有誣陷朱某的動機。王某曾多次供述是朱某指使其報復吳新五,雖然其當庭翻供,但有證據(jù)證明翻供是受他人指使,所以還是應該采信王某在公安及檢察階段的供述。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已提出上訴。(高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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