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群眾很多,怕群眾說我們只拿工資不干活,所以就開打了!边@是涉嫌犯罪的護村隊員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為維護村里的治安,護村隊員們抓到小偷或者是來村里鬧事的人,就采用“以暴治暴”的方式:開水燙頭、煙頭燙手、用鋤頭把、橡膠棒毆打等方式“審查問案”。 然而,事隔不久,李家地村這11名護村隊員因涉嫌故意傷害和非法拘禁被送上法庭。昨日上午9時30分,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三案
來村偷盜鬧事者被“毆打”問案
2007年8月5日8時許,郭江在福海街道辦事處李家地新村29號盜竊鋁合金窗時,被莊如、呂飛云抓獲并帶至李家地村執(zhí)勤點。10時,郭江指認的涉嫌收購贓物的楊建軍也被帶至李家地村執(zhí)勤點,直至12時,二人才被滇池路派出所帶走。在執(zhí)勤點,二人被被告人莊忠林、王華等十人毆打,致輕傷。
2007年8月6日20時許,李德耀、李德勇二人在福海街道辦事處李家地新村與護村隊員發(fā)生口角,后引發(fā)打架,被樊勇、莊忠林等八人毆打,致輕傷。
2007年9月30日21時許,楊煒等人到李家地新村討要債務,被樊勇、莊忠林、王華帶至李家地村執(zhí)勤點,被王華、呂飛云等十人毆打,至凌晨零時才離開,致輕微傷。
庭審中,第一被告樊勇稱,2007年8月5日8時10分,護村隊的同事打電話給他稱,抓到一個在村里偷鋁合金床的小偷。他當時沒上班,于是吩咐同事將抓獲的人員送到派出所進行處理。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被抓獲的人員郭江有盜竊事實!白サ叫⊥,為什么要打?”公安機關詢問。就此,第二被告莊忠林解釋,被盜的東西雖然價值不高,但郭江把村民的門撬壞了,而且,郭江已經(jīng)來村里偷了好幾次,護村人員很氣憤,所以就打了。在法庭上,幾名被告人均承認,在抓獲郭江后,他們直接將其帶到護村隊執(zhí)勤點,之后,郭江交代了盜竊經(jīng)過,并帶護村人員去找收贓人。戶村隊員承認,在這段過程中曾毆打過郭江。
“抓到人都要打,這是護村隊一貫的做法,目的是叫被抓者害怕,以后不敢再來李家地鬧事。8月6日一事,雙方都喝了酒,才發(fā)生沖突!11名被告中有人在公安機關接受審訊時交代。同時,11名被告還稱,訟訴機關公訴的三個案件以及“毆打問案”都是事實。
我的地盤我做主 開水燙頭“洗腦”
在公訴機關出示的受害人的證人證言中,就2007年8月5日一事,郭江稱,他被抓時,護村人員用手銬將他單手銬在欄桿上,用鋤頭把和橡膠棒對他進行毆打。被帶到執(zhí)勤點時,護村人員還兩次把開水從他頭上澆下,用手銬將他吊起來毆打并詢問電動車的電瓶是不是他偷的。
“贓物不是我老公偷的。”在亞龍小區(qū)附近,收廢品的女子話音剛落,她和楊建軍就迎來一頓毒打。該女子稱,對楊建軍,護村人員不但用木棍和電線進行毆打,還用開水燙頭、煙頭燙手。不久他們就昏了過去,被送到醫(yī)院。
針對2007年8月6日一案,李德勇表示,他和哥哥李德耀在李家地村停車場時,兩名看似喝醉了的護村隊員向他們走來,哥哥李德耀不小心踩到一名護村人員的腳!皩Σ黄!崩畹乱f!罢f什么對不起,這里是我們的地盤。”一名護村人員回答。之后來了30多名護村人員,雙方發(fā)生沖突,兄弟倆被帶到滇池路派出所接受處理。
“李家地一村民欠我老公的錢,2007年9月30日晚上,我們找到這家人時,敲門沒有人答應,我們中的一名男子就踢了兩下防盜門。當我們準備離開時,遇到了一名護村隊員。該男子稱,我們要找的人馬上就回來!笔芎θ岁柡2ǚQ,不到一會兒,就來了一輛車,車上下來七八個護村人員!澳銈兏以谶@里鬧事?”他們手持大概一米長的木棒就開打。在執(zhí)勤點,這些人員還帶來一名叫“三娃”的人,陽海波的丈夫說認識這個人,又遭到了毒打。
庭審中,受害人陳述的這些事實,11名被告均沒有異議。被告中有人稱,2007年9月30日一案,楊煒等人帶了槍和刀在身,分明就是來鬧事。
構成故意傷害 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11名護村人員當庭悔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樊勇、莊忠林等11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之規(guī)定,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11人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guī)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數(shù)罪并罰。
就此案,被告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師事務所何錫峰律師認為,本案的全部被告人均是李家地村依法成立的護村隊隊員,其職責就是協(xié)助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犯罪、打擊犯罪,維護本村治安。護村隊隊員所做的事情是讓村民稱道的好人好事。將抓獲的人員帶到執(zhí)勤點再帶到派出所,護村人員并沒有將受害者帶到一個不為人知的地方,不具備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客觀故意。在整個事件中,受害者也存在過錯,護村人員的做法也是為了弄清事實。而且,被告認罪態(tài)度好,屬初犯,事后,與受害者協(xié)商時被告已全額賠款,其中,第三起案件賠了7萬元,得到了受害者的諒解。取保候?qū)徠陂g,被告沒有觸犯法律,具備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條件。同時,何錫峰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8月6日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立案偵察案件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3條第1款規(guī)定: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才予以立案。本案中護村隊員處理整個事情的時間不到4個小時,也沒有非法剝奪楊煒等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所以被告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雖然受害者不“追責”,但公訴機關認為,雖然時間達不到24小時,但11名被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在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這一行為必須由法律賦予相關的權力。被告的行為并沒有公安機關的授權和在公安機關的帶領下進行偵查,其行為本身已經(jīng)違法。11名被告的行為帶有明顯的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性質(zhì),已經(jīng)構成非法拘禁的有關要件。雖然時間短,但已經(jīng)造成他人輕傷或者重傷,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
“之前我們做錯了,我們不懂法,希望人民法院能從輕處罰,給我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11名被告對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悔過。(來源:生活新報 熊波 實習生 侯玥)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