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加盟毛家飯店過期仍用商標構成侵權被判賠償
2008年11月21日 10:38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fā)表評論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商標侵權案,判決被告人毛惠琴立即停止侵犯“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韶山毛家飯店發(fā)展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5萬元。
韶山毛家飯店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韶山公司)前身系韶山毛家飯店。毛家飯店1995年9月注冊“毛家”文字圖形組合商標,2005年3月8日,將該商標轉讓給原告韶山公司。
2003年12月6日,毛家飯店與被告毛惠琴簽訂《特許加盟合同書》,約定毛家飯店特許毛惠琴在衢州市南區(qū)長途客運中心旁開設毛家飯店連鎖店,有償使用“毛家”注冊商標及其相關店徽、招牌、標識和毛家企業(yè)文化等,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7日止。合同期滿之后,毛惠琴沒有續(xù)約,但繼續(xù)使用“毛家”商標等經(jīng)營飯店。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韶山公司依法從毛家飯店受讓并享有“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毛惠琴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其在明知合同約定的“毛家”注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使用期屆滿的情況下,仍繼續(xù)在其經(jīng)營的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飯店使用“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冊商標,侵犯了原告韶山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作出以上判決。(作者: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孟煥良 王琳琳)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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