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國內(nèi)罷免村官第一人”之稱的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梧埏鎮(zhèn)寮東村原村委會主任吳錫銘因犯職務侵占罪,近日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據(jù)了解,現(xiàn)在的溫州火車站,1997年是甌海區(qū)梧埏鎮(zhèn)寮東村。當時計劃新建的火車站和汽車南站選址寮東村后,村民得知,政府給村里的土地征用補償金,村委會只發(fā)給村民一部分,多余部分被劃歸村集體所有。因與村委會交涉未果,吳錫銘便組織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官司從一審到二審直至省高院,均以敗訴告終。
1999年5月25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吳錫銘決定組織村民罷免村官:參加投票的1295人中,1122人同意罷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主任被成功罷免,這在全國還是第一起,吳錫銘也因此被稱為“國內(nèi)罷免村官第一人”。
1999年9月15日,經(jīng)“海選”,吳錫銘以852票當選為寮東村村委會首任直選主任。2002年3月,吳錫銘突然掛印而去。同年6月,通過“海選”,村民再次將吳錫銘高票拉回到村委會主任的位置上。
2008年5月6日,吳錫銘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逮捕。
據(jù)檢察機關(guān)指控,因聯(lián)建房建設需要,吳錫銘承包的2.06畝土地,被村集體收回,并領取補償款5.56萬元。后來,市政府征用該地塊。2006年9月,吳錫銘將他已被收回的2.06畝土地,加上周邊集體公用地0.24畝,重新按二次拓寬工程征地標準計算,獲取差價7.08萬元。2008年4月,他又因這2.3畝土地,獲得155平方米的征地三產(chǎn)勞力安置房指標,該安置房經(jīng)評估可獲利近8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吳錫銘承包的2.06畝土地,已被村集體收回,其獲取二次補償款行為,雖屬不當,但考慮到村里已有先例,不宜認定為犯罪事實。但吳錫銘分取0.24畝地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多分得的補償款2.35萬元,應認定為職務侵占。同時產(chǎn)生的29.15萬元安置房利潤,也應算作職務侵占,但因案發(fā)而未實際取得,應以未遂認定。故一審判決吳錫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追繳吳錫銘違法所得人民幣2.3534萬元,發(fā)還給甌海區(qū)梧田街道寮東村村委會。
吳錫銘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溫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吳錫銘在擔任寮東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管理村集體事務的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征地補償款1.6814萬元,及相應的安置房面積折算20.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紤]到安置房至案發(fā)時,尚未被上訴人實際取得,且該部分折算數(shù)額遠超既遂部分的1.6814萬元,如全案按照犯罪既遂處理,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故本案可以犯罪未遂認定。(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袁壽省 黃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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