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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局長挪用公款5萬元 將錢歸還被免予刑罰
2009年06月10日 08:16 來源:京華時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延慶縣民防局原副局長,伙同一村委會主任挪用搶險公款5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延慶法院認定兩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村委會主任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副局長將錢歸還被免予刑事處罰。

  現(xiàn)年57歲的高某原為延慶縣民防局副局長,與大榆樹鎮(zhèn)下辛莊村的李某相識。2006年5月,高某和弟弟一起承包土地急需錢,但手頭拮據(jù),于是向時任下辛莊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的李某借錢。李某表示自己也沒錢,但為了進一步與高某搞好關系,他提出村委會剛好有一筆公款。

  證據(jù)顯示,這筆公款是因為下辛莊地道導致部分房屋成為危房,延慶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下?lián)芙o該村用于解決危房的專項撥款。高、李兩人商量好,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將這筆專項撥款拿出來,借給高某使用。借款期限快到3個月時,下辛莊村委會曾派人向高某要錢,但高某沒給。直到當年12月,高某才把這5萬元還給對方。

  2007年7月,下辛莊村村民舉報村委會主任李某貪污,檢方在調查時發(fā)現(xiàn)兩人挪用公款,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訴。(記者劉杰)

  -以案說法

  案發(fā)前歸還公款被免究刑責

  本案主審法官張法官說,《刑法》第384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其中,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本案中李某、高某協(xié)商后,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共同挪用下辛莊村村委會的5萬元搶險公款歸高某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他們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從重處罰。

  張法官表示,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是急于自己使用資金,李某是為了與高某搞好關系。李某對這筆專項公款的出借,是導致高某使用公款超期未還的前提,因此李某作用較大,應認定為主犯;高某作用較小,屬于從犯。法庭鑒于高某在案發(fā)前已經(jīng)將5萬元公款全部歸還,沒有給集體造成損失,因此被免予刑事處罰;鑒于李某認罪態(tài)度好,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宣告緩刑。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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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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