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50元的價格將一名17歲少女“包 ”出,從西安挾持到周至從事賣淫活動。為擺脫控制,少女從2樓跳下,造成高位截癱。昨日,周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發(fā)生在年初的“強迫少女賣淫致殘”案,犯罪嫌疑人吳某、何某分別以涉嫌強迫和組織他人賣淫被提起公訴。
擺脫控制
17歲少女從2樓跳下
檢察機關的公訴書顯示,吳某,1988年8月生,周至縣四屯鄉(xiāng)三屯村人;何某,1984年5月生,住周至二曲鎮(zhèn)趙家村北新街。 2009年1月6日晚11時許,吳某伙同李某(在逃)等人,在我市桃園村一店里,以150元包夜的形式將17歲女孩王彥(化名,1991年12月生,丹鳳縣人)包出,謊稱去土門附近,后用出租車帶往周至。行至半路時,王彥發(fā)現(xiàn)車離市區(qū)越來越遠,遂要求下車。勸解無效的情況下,吳某、李某對王彥進行毆打、恐嚇,搶去其手機并卸下手機卡,斷絕王彥與外界的聯(lián)系。7日凌晨3時許,吳某等人將王彥和另一女孩帶到周至縣二曲鎮(zhèn),來到何某開的“金鳳凰”洗浴中心。吳某告訴何某,他從西安包了一個小姐,何某便讓王彥在該洗浴中心坐臺(賣淫),隨后,在該店2樓一房間,吳某強行和王彥發(fā)生了性關系。
7日早上8點多,吳某丟下王彥獨自離開洗浴中心。為擺脫控制,上午10時許,王彥從“金鳳凰”2樓房間窗戶跳下摔傷,后經(jīng)鑒定,王彥頸胸部的脊柱損傷,造成高度截癱,屬二級傷殘。1月21日,吳某、何某分別涉嫌強迫他人賣淫和組織他人賣淫,被批準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吳某、何某分別強迫、組織他人賣淫,并造成受害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賣淫罪追究吳某刑事責任,以組織賣淫罪追究何某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控辯雙方各執(zhí)一詞
昨日上午,周至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子,從上午11時到下午3時,4個小時內,控辯雙方圍繞二人到底有無強迫、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展開激辯。一開始,吳某、何某都否認自己有強迫、組織賣淫的行為。吳某說,王彥是自愿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的,吳某堅稱自始至終都沒有威脅、強迫過王彥。
受害人王彥在調查筆錄中說,1月6日晚,在從西安到周至的路上,由于自己不從,吳某、李某二人就將自己的手機搶走,還對其毆打;到了“金鳳凰”洗浴中心之后,吳某對何某說,以后讓王彥在洗浴中心“坐臺”,得到何某同意。第二天早上,吳某單獨離開,王彥卻出不了洗浴中心的大門,為了擺脫控制,她不得已才從2樓往下跳。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吳某的代理律師認為,當時吳某以150元的價格包出王彥,證明雙方已經(jīng)達成一致,吳某的行為應屬嫖娼;途中的沖突,緣于雙方對嫖娼地點意見的不統(tǒng)一,另外,到達“金鳳凰”后,王彥并沒有被迫再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所以吳某強迫賣淫的行為不存在;根據(jù)公安機關的證據(jù),他認為吳某還有自首情節(jié)。同樣,何某的代理律師也認為,洗浴中心從未提供過性服務,何某只是為吳某嫖娼提供了場所,組織賣淫,“容留的是賣淫行為而不應該是賣淫的人”,他認為公訴方對何某組織賣淫的指控不正確。
民事賠償
索賠金額高達101萬
法庭上,王彥的家屬對“王彥有賣淫行為”的說法也有異議。王彥的父親王軍良說,女兒去年初中畢業(yè),事發(fā)時在西安才呆了五六天,“女兒事先是被吳某等人以幫忙找工作為由騙到西安的”,女兒致殘后,至今已花去5萬多元醫(yī)療費。王彥的姑媽王存娥也告訴記者,王彥一向很乖,“不相信侄女有賣淫行為”。在昨日的庭審當中,王彥的家屬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包括醫(y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在內,索賠金額高達101萬元。
由于控辯雙方各執(zhí)一詞,昨日的庭審并未當庭宣判,審判長表示將視開庭情況和證據(jù)材料擇日對本案作出宣判。(此線索由陳先生提供)(記者張志杰 實習生梁鋒 李文彬)
司法解釋
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強迫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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