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四:
長江大學與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打撈尸體的協議系民事行為,但其八凌公司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雖尸體打撈價格不在物價部門定價范圍之列,但八凌公司明知溺水學生系見義勇為遇難而不及時打撈,特別是因打撈資金未籌集到位時,數次中斷打撈,明顯違背社會公德。
從該公司的人員組成情況看,是由部分下崗工人和漁民組織的松散性打撈公司,其中國夏兵原為沙市區(qū)環(huán)衛(wèi)工人,謝在斌原為沙市湖南機械廠退休工人,陳新原為公安縣輪渡公司職工。上述三人均為退休或是下崗職工。陳波90年因搶劫被勞教三年,回來后未發(fā)現有新的違法犯罪紀錄。從公安局管在這一水域反復找漁民調查情況看,沒有發(fā)現該公司有暴力壟斷行為。
但是陳波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據了解,陳波除收取打撈費歪,還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15天,并處1000元罰款。另外,除陳波外該公司其他人員在打撈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大學生遺體過程中一些有違公德的行為屬于道德調整范疇,應受到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嚴厲譴責。
10月24日,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湖北長江大學10多名大學生手拉手撲進江中營救,兩名少年獲救,而陳及時、方招、何東旭3名學生不幸被江水吞沒,英勇獻身。該事件引起社會各界、輿論媒體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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