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11月20日電 (記者 陳國亮) 本網持續(xù)關注的安徽沙河酒業(yè)重組糾紛核心事件之一的沙河酒業(yè)億元稅案有了新的進展。今天安徽沙河酒業(y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陳有西接到了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刑事裁定書》,這份標號為(2009)阜刑終字第112號的刑事裁定書內容很簡單,即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審裁定,撤銷界首市人民法院對沙河酒業(yè)億元稅案的一審刑事判決,發(fā)回該院重審。
今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安徽沙河酒業(yè)有限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1億元;追繳稅款3300萬元,判決法定代表人姜杰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決王春英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一審判決出來后,公司和姜杰不服提出上訴。
今年10月13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為此案進行二審,陳有西律師受姜杰委托,在二審中與安徽達安律師事務所梁猛律師一起為其辯護。陳有西律師在法庭辯護時認為,本案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存在程序違法問題。應當判決各被告無罪,或者裁定發(fā)回重審。
11月10日,因阜陽檢察院提出要補充證據(jù),中級法院在界首市進行二審第二次開庭。安徽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庭上出示的三組六份補充證據(jù),反而讓本案被告辯護律師在質證反駁時用于被告方的無罪辯護。
11月16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此案,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09)界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裁定書標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陳有西律師認為:“我們發(fā)現(xiàn)一個非常好的跡象,阜陽市中級法院為我們主持了公道,當初我們害怕這個案件審理會受到當?shù)赜嘘P部門干預的擔心,現(xiàn)在看來多余;但是這個案件背景因素實在太復雜,發(fā)回重審的結果會怎么樣,還很難預測。不過這個判決更加佐證了這個億元稅案是個荒唐的案件,也佐證了此前媒體揣測幕后有人故意制造了這起稅案;能夠動用稅務、公安、檢察等多個部門辦理的‘荒唐案件’背后,肯定不是一般人能夠做到的。”
安徽沙河酒業(yè)有限公司大股東杭州福恒貿易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也認為:浙商在外投資受挫要維權確實不容易,但這回安徽沙河酒業(yè)有限公司億元稅案二審這個官司最終能夠打贏,還是很令人高興的。說明安徽省阜陽市的法制環(huán)境和投資環(huán)境也在好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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