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yǎng)兒子5年后卻發(fā)現(xiàn)孩子不是親生的,和妻子離婚后,葉先生怒氣未消,起訴到法院索賠撫養(yǎng)費和精神撫慰金。昨天記者從密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支持了葉先生的訴訟請求。
1999年底,葉先生開始和關女士同居,兩年后關女士生下一個男孩起名小寶。2004年1月,葉先生和關女士登記結婚,轉眼到了2006年,小寶已經(jīng)5歲,夫婦倆準備去給孩子上戶口,派出所要求先去做親子鑒定。但北京市公安局法醫(y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果卻出人意料:孩子不是葉先生的親生兒子。
得知鑒定結果后,葉先生經(jīng)受不了這樣的打擊,在2008年與關女士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小寶由母親關女士自行撫養(yǎng)。但離婚后葉先生仍然怒氣難消,他認為,自己不僅在經(jīng)濟上蒙受損失,精神上也遭到巨大打擊。于是他將關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自己撫養(yǎng)孩子多年的費用19500元及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法庭上關女士承認,孩子確實不是葉先生的。但之前葉先生一直沒有正式工作,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花費都是她負擔的,而且夫妻共同撫養(yǎng)孩子是應該的。離婚時,孩子由她自行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都給了葉先生,這已經(jīng)是對葉先生的補償了。
法院審理認為,親子鑒定排除了葉先生為小寶的生物學父親,因此葉先生對小寶就沒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小寶一直隨葉先生和關女士共同生活,由兩人共同撫養(yǎng),所以關女士應當返還葉先生在此期間支出的合理撫養(yǎng)費用。同時,葉先生因此精神受到一定的傷害,有權要求關女士給付精神撫慰金。法院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酌情判決關女士返還撫養(yǎng)費14694元和精神撫慰金8000元。(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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