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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北合作”拐賣兒童 被告庭上稱“慈善行為”
2010年03月26日 11:44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石家莊3月26日電(牛琳 梁哲瑜)河北4被告建立“南北大通道”收買、販賣女嬰獲刑,然而庭審中竟認為此舉是在“做好事”。25日,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楊秀蘭、楊明兵、吳慶學(xué)、程振芳拐賣兒童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楊秀蘭回云南省探親時與被告人楊明兵共謀從云南販賣女嬰到河北省牟利。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間,被告人楊明兵伙同他人多次攜帶收買到的女嬰到石家莊市,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楊秀蘭、吳慶學(xué)后,由二被告人接送到靈壽縣,通過程振芳聯(lián)系買主,共同販賣。

  其中,被告人楊明兵參與拐賣兒童5名,非法所得人民幣42 000元,被告人楊秀蘭、吳慶學(xué)參與拐賣兒童5名,各非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程振芳參與拐賣兒童4名,非法所得人民幣1600元。

  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被告人楊秀蘭、楊明兵犯拐賣兒童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吳慶學(xué)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程振芳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庭審中,各被告人均認為拐賣行為是自己處于慈悲心而為,是在做好事,是想幫助那些被父母遺棄的孩子找到一個完整的家庭,因此不認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公訴機關(guān)認為,法律所保護的是人格的尊嚴,人是不可以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的。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秀蘭、楊明兵、吳慶學(xué)、程振芳以出賣為目的,收買、接送、販賣嬰兒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應(yīng)依法懲處。故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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