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連續(xù)12年擔(dān)任平羅縣某村支書的何某,因貪污征地補償款,被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8年,沒收退回的贓款75272元,上繳國庫。
2008年2月到2009年5月,平羅縣建設(shè)沿黃濱河大道,征收何某所在村的土地,鄰村3名村民的荒地也在征收之中,遂請何某幫忙將被征土地列在何某所在的村,并造冊上報征地補償款,何某便將3人的荒地折算成耕地與荒地列在本村村民馬某等4人名下造冊上報。2009年4月底補償款下發(fā)后,何某冒用上述3名村民的名字領(lǐng)取了110370元,付給3村民補償款32000元。后來,馬某等4村民因占用耕地、荒地比例分配不均問題,要求何某給其增加補償款,否則就向上反映。何某遂將冒領(lǐng)的62000元給4人封口,剩余17178元被何某用于生產(chǎn)、生活開支。同時,何某還虛列本村村民馬某某被征地的花名冊,冒領(lǐng)補償款37860元。隨后,馬某某以補償款少為由要求增加征地補償款,何某便支付其5000元。以上剩余土地征用款50038元被何某據(jù)為己有。(裴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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