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駕車釀車禍致人受傷,兒子出面擔保賠償,后又拒不履責。4月14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葉煌來賠償宋玲基經(jīng)濟損失5.6萬元,葉解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4月21日,葉煌來駕駛自己所有的農(nóng)用車,在105國道行駛時,遇一下長坡急彎路段時,駕駛車輛速度較快,車輛駛離路面,翻倒在路邊坎下,致車上乘坐人員宋玲基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葉煌來駕駛車況不良農(nóng)用車,嚴重超載,沒有保持安全車速,行至下長坡急彎路段未確保安全,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9月8日,葉煌來的兒子葉解根與前來催問賠償費的宋玲基當場達成協(xié)議,由其擔保該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后葉煌基父子不履行承諾,拒絕賠償宋玲基的經(jīng)濟損失,宋玲基向法院起訴要求葉煌基父子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5.6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葉煌基駕駛機動車在下坡急彎路段未確保安全車速,車輛翻至路坎,致原告宋玲基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負全部責任,對宋玲基的損失也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葉解根對被告葉煌基所造成宋玲基的損失擔保,依法應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宋玲基訴請二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韓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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