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一起車主在加油交費時車輛被盜而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由于車主自身的疏忽大意與車輛丟失有因果關系并應承擔全責,故法院二審依法駁回車主袁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其要求某石油有限公司設在成都市近郊加油站賠償其車輛損失7萬元及隨車物品損失2千元的訴請未獲法院支持。
原來,案件庭審通過加油站的監(jiān)控錄像查實,袁某于去年8月6日晚23時10分駕車進入加油站,并?坑谕鈧(cè)靠公路加油泵前加油,期間未下車,五分鐘后,加油站工作人員加完油向袁某指示收銀臺方向,并離開該車行至加油站另一側(cè)為一輛摩托車加油。之后,袁某獨自下車到收銀臺付款,期間一紅衣男子走入加油站并乘機上車駕車離去。袁某在庭上稱,其去付款時未拔出車鑰匙,且未關閉車窗,車上當時有兩部手機和一臺發(fā)動機。袁某認為雖然其沒有取下車鑰匙,但這一過失與車輛被盜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而經(jīng)營者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致使其車輛丟失,其對該車也未購買機動車盜搶險,故起訴要求經(jīng)營方賠償車輛及隨車物品損失。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某石油公司在履行該買賣合同過程中,其加油站的設置及工作流程并無不當之處,故其不應對車輛丟失承擔責任,于是依法駁回原告方的訴請。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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