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持有人利益,防止惡意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發(fā)生,相關文件早就規(guī)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應當聘請一定數(shù)量的獨立董事,并就相關事項進行決策和監(jiān)督。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獨立董事在中國基金業(yè)中發(fā)揮的作用極為有限,業(yè)內(nèi)人士呼吁,要進一步完善基金公司的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制度亟待進一步完善,防止“花瓶獨董”既不“懂”也不“獨”。
從國內(nèi)基金公司的獨立董事來看,很多獨董要么是高校的知名教授,要么是金融界知名人士。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些金融界的知名人士,并不見得每個人都在基金業(yè)歷練過,對基金行業(yè)也未必十分了解。并且,獨立董事大多有自己的“攤子”,自己的事情都忙不開,哪有閑心來好好盡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一些獨立董事甚至連基金公司的董事會會議都極少參加,遑論盡職盡責履行維護持有人利益的義務。
從國內(nèi)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人員構成來看,大多是由基金公司的大股東委派,再由董事會來提名獨立董事。更為關鍵的是,獨立董事的津貼是由基金公司發(fā)放的。在這種利益?zhèn)鲗C制下,獨立董事又如何能代表持有人利益?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當然也就無法保證。同時,在國內(nèi)的基金公司中,獨立董事干得好與不好,盡責與否,并沒有一套現(xiàn)成的獎懲機制予以約束。獨立董事大多是“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
那么,基金公司為何熱衷于請這些知名教授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來擔任獨立董事呢?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用獨立董事的社會影響力和人脈資源,起到給基金公司變相打廣告和公關的作用。說嚴重一些,基金公司就沒真正想利用獨董來維護好持有人的利益。(陳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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