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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回顧

憲法規(guī)定國家元首職能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 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 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 號,發(fā)布特赦令,發(fā)布戒嚴令,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 國,接受外國使節(ji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 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 的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xié)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 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 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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