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6日電 臺北一名林姓男子8年前叫8歲的女兒幫他擔保,向銀行貸款購屋。后來林姓男子逃債,42萬元新臺幣的債務留給了女兒。銀行找上小女孩追討。法院最后判小女孩不用還錢。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8年前,小女孩的父親向銀行貸款227萬元(新臺幣,下同)買房子,卻叫8歲的女兒做擔保人。事后林姓男子繳不出錢落跑,剩下42萬元的帳卻轉(zhuǎn)嫁到小女孩頭上。
銀行認為,這個保證人已經(jīng)年滿7歲,獲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負擔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應無疑義。但法院認為,這份合約對女孩不利,最后判小女孩不用替父還債。
目前已經(jīng)16歲的女孩,即使現(xiàn)在還得為家計半工半讀。但擺脫了父親的債務,她的人生終于可以重新出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