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宣布放寬大陸配偶檢附財力證明范圍
2008年02月04日 17:2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2月4日電 臺當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4日宣布,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需檢附財力證明的種類與范圍。
據(jù)“中央社”報道,“陸委會”召開委員會議,發(fā)言人劉德勛宣布,自1月28日起,放寬大陸籍配偶在申請定居時所需檢附財力證明的種類,未來大陸籍配偶除依據(jù)原有規(guī)定的“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文件外,專業(yè)技能證明、同住家屬收入總額或是臺灣籍配偶相應不動產等,也能作為證明。
劉德勛指出,未來大陸籍配偶在申請定居時所附的財力證明,可就他本人加上臺灣配偶、臺灣配偶父母的收入或財產合并計算,只要全年所得或存款證明超過38萬元(新臺幣,下同,7月1日后為41萬元),或是動產或不動產估價超過38萬元(7月1日后為41萬元),或是有政府機關核發(fā)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的任何一項,就算是符合財力證明規(guī)定。
劉德勛表示,“內政部”決定放寬這項規(guī)范,目的在提供外籍配偶與大陸籍配偶更多的彈性,對實際狀況提供務實的因應。他也指出,根據(jù)調查,截至目前為止,并未有大陸籍配偶曾經發(fā)生過無法提出相對應的財力證明文件狀況。這一次修訂只是因應曾經碰過類似問題的外籍配偶所做,大陸籍配偶只是一并修訂,以使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的規(guī)定趨于一致。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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