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30日電 高雄地檢署原檢察官吳杰人涉嫌在兩年前逼奸一名美女證人。經(jīng)高雄地檢署查出,吳利用辦案機會邀約女當事人,不僅襲胸、吻耳還逼奸,意圖染指十一人。法院審理后認定其性侵三人,29日依貪污、強制猥褻兩罪,重判八年六個月徒刑,還要強制治療。
據(jù)臺灣《蘋果日報》報道,法院的判決指出,2005年,吳杰人偵辦一詐欺案時,聲稱自己未婚,不斷騷擾已婚的女性告訴人,還在車上向?qū)Ψ揭u胸,女子揚言跳車后吳才罷休。吳食髓知味,2006年3月間,吳因承辦一恐嚇案時,又用同樣手法,約女性被告見面,不僅在車上強吻其耳及摸手,還要求做愛,以換取不起訴處分。
三個月后,吳又因偵辦妨害風化案件,認識一名以證人身份出庭的應(yīng)召女。吳見女子年輕貌美,利用女子擔心家人知道她賣淫,以處分書不寄到她家作交換條件,脅迫女子在旅館與他發(fā)生性行為。女子不甘受辱,第二次吳要求在汽車旅館做愛時,暗中搜證,拿沾有吳某精液的衛(wèi)生護墊向調(diào)查單位舉發(fā)。女子向媒體揭發(fā)此事時,更大罵吳是衣冠禽獸。
全案爆發(fā)后,有多名被害女子匿名寫信到地檢署,指控也遭吳性侵害。但由于多數(shù)被害人拒絕再談此事,檢方只能就四名被害人明確指述的部分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吳與其中一名當事人,是普通朋友關(guān)系往來外,其余三件都利用檢察官身份性侵害。
法官認定,已婚的吳杰人總是以討論案件為由,邀約女當事人,再以“特別處理”案件為條件要求做愛,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wù)要求、收受不正利益(指性交)罪。
法官在判決書中痛批吳杰人,“猥褻當事人以逞其獸欲,嚴重踐踏司法官箴”。臺灣“民間司改會”也說:“一個檢察官當成這樣,太不堪了!”
據(jù)報道,吳杰人兩年前被女當事人指控逼奸后已被停職,并送臺灣“監(jiān)察院”調(diào)查,臺“監(jiān)察院”已調(diào)閱相關(guān)資料,一旦確定彈劾,吳杰人將被移送“公務(wù)員懲戒委員會”,最重將被撤職。
面對判決仍不認罪
由于鑒定結(jié)果認為,吳杰人性侵害觀念認知偏差,犯罪模式固定,法官29日也宣告吳須接受強制治療。針對判決結(jié)果,吳杰人仍不認罪,宣稱說:“太夸張了!不能讓人信服。我承認我道德上有瑕疵,但沒有起訴書所指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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