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1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21日審理“二次金改”案,陳水扁表示企業(yè)家給予的政治獻金全是臺灣前“總統(tǒng)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等幕僚經(jīng)手,自己對于取款過程、款項具體流向并不知情,否認貪污。
特偵組去年12月24日起訴“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檢察官認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元大并復華金、國泰并世華銀行2案中,分向元大馬家、國泰索賄新臺幣2.1億、4億,構(gòu)成貪污,馬永成則是收賄共犯;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藏巨款則涉洗錢。
繼上周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延押后,今天陳水扁首度出庭應訊,僅由律師代為就證據(jù)能力、聲請傳喚證人等后續(xù)程序作陳述。
就證人部分,扁委任律師團向合議庭聲請傳喚前“財政部長”林全與李庸三、前“行政院副院長”葉菊蘭、前“金管會銀行局長”曾國烈、國泰金董事長蔡宏圖與副董事長蔡鎮(zhèn)宇兄弟等人,證明本案爭議款項非企業(yè)賄款,以及金控合并過程中,陳水扁從未過問甚至介入,藉以從中獲利等情事。
陳水扁表示,無論是檢方所稱蔡宏圖交付的4億元,或者其它企業(yè)家的政治獻金,全是馬永成等幕僚在“總統(tǒng)府”進行取款,不僅未在官邸內(nèi)進行,自己更從未親眼看到這些錢,否認知情款項的具體處理過程。
此外,對于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本月16日裁定再延押陳水扁2個月。陳水扁律師團不服,今天下午將向高院提出抗告,并在抗告狀中批評法院,不能將羈押作為“押人取款”的方法。
陳水扁在機要費、龍?zhí)顿彽、洗錢等案中被控貪污、洗錢,自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羈押至今,臺北地方法院去年9月11日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終身。
案件移審高院后,高院合議庭去年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并于去年12月、今年2月兩度裁定延押。高院本月16日再以扁家海外資產(chǎn)未匯回,仍有逃亡之虞,第3度裁定延押陳水扁。
陳水扁律師團不服扁再遭延押,今天下午將向高院提出抗告,并于抗告狀中反擊合議庭以瑞士7億遲未匯回,扁仍有逃亡之虞,作為延押理由之一。
抗告狀主張,不能將羈押作為預先懲罰的手段,也不能作為“押人取供”的工具,否則法院不免遭外界認為“為押而押”、“合法擄人勒贖”的聯(lián)想。
此外,抗告狀指出,款項匯回與否,除取決于陳水扁兒子陳致中與兒媳黃睿靚的配合,仍需視特偵組與瑞士檢方的司法互助,與陳水扁并無關(guān)聯(lián)。
律師團并重申先前主張,指陳水扁為卸任領(lǐng)導人,仍有24小時隨扈保護,且扁已遭境管、限制出境,也非黑道,如何潛逃出境,法院也未說明,認為延押理由可議,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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