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灣高院今日對扁案二審宣判出爐,合議庭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妻各二十年徒刑。法官指出陳水扁位高權重,本應敦促家人、親信嚴守公私分際,卻敗壞官箴,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
臺灣高院在科刑理由書指出,陳水扁曾位高權重,也擔任過“立委”、律師,本應為民表率,卻辱壞官箴,導致社會價值觀及行為觀混亂,甚至以金錢牟利私囊。
高院發(fā)言人陳晴教說,扁竟對于所專屬并有善用責任的公務機要費,放任家人公款私用,藉諸臺灣經濟科技發(fā)展、公股投資民營機構職位,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導致主管機關浪費公帑解決私人廠商財務問題,“財政部長”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還將不法所得以繁復手段洗到海外,以圖切斷資金來源及犯罪所得,知法犯法。
陳晴教表示,吳淑珍非但不能力求清廉,反納公為私,公款家用,藉權勢地位獲取巨額私利,利用金融工具反復洗錢讓檢察機關難以查緝。公務費案發(fā)生爭議后,不反省自躬還對昔日下屬施加壓力勾串證據。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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