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宣布第三度延押陳水扁,從7月26日起為期兩個月。圖為延押決定于下午5時公布時,警方在法院內(nèi)外戒備,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一輛公務(wù)車停在法院大樓前。 中新社發(fā) 董會峰 攝
中新社臺北七月十三日電(記者 劉舒凌 董會峰)臺北地方法院十三日下午對外宣布,陳水扁被控貪污、洗錢等案,羈押要件未消失,合議庭裁定將其繼續(xù)延押兩個月。
臺北地方法院發(fā)言人黃俊明下午五時向記者表示,被告陳水扁犯行重大,羈押原因尚未消失,且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jù)之虞,又有干擾審判的舉動,法官認為有繼續(xù)羈押之必要性,因此裁定從二十六日起繼續(xù)延押兩個月。
延押決定宣布時,警方在臺北地方法院內(nèi)、外布置了大批警力,但很快就撤離。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有數(shù)名挺扁群眾在法院外喊口號,并一度與一名婦女對嗆。
去年十二月底,陳水扁被臺北地方法院以重罪、有逃亡及串供滅證之虞羈押于臺北看守所,并于今年三月、五月兩度延押,第二次延押期限至七月二十五日。合議庭本月十日再開延押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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