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2日電 臺當局“總統(tǒng)府”副秘書長卓榮泰22日下午轉述陳水扁的決定,“臺北地院”所請事項均屬“最高機密”,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以免損及“臺灣形象”、“安全”與“利益”,且依據(jù)“憲法行使職權”,所付予之“機密特權”,如有爭議,當循“釋憲”解決爭議。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卓榮泰強調,臺北“地方法院”來函所詢內容,陳水扁之前已向陳瑞仁檢察官陳明均系“絕對機密”,陳瑞仁檢察官亦向陳水扁保證“負保密義務”,并將所有的機密數(shù)據(jù)封存,不公開、不泄密,非經陳水扁同意,不得拆封。
據(jù)悉,法院審判長蔡守訓19日決定當日以最速件發(fā)函“總統(tǒng)府”,詢問陳水扁如有核定“國家機密”的文件資料,務必于22日中午前提出書面或電磁紀錄給法院審酌,之后不得再以“機密保護法”或其它事由拒絕案件的審理。卓榮泰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法院函請“總統(tǒng)府”說明6項“機密外交”資料,轉述陳水扁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