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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拒提證機密文號 扁稱如有爭議當循"釋憲"解決

2007年01月22日 17:36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倍受關注的臺灣“機要費案”在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開庭。主要被告人吳淑珍沒有出庭,檢察官張熙懷因心理壓力過大請假,也沒有出庭。由于法院門口的抗議活動不斷,大批安保人員在地院門口守護。 中新社發(fā) 張煒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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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月22日電 臺當局“總統(tǒng)府”副秘書長卓榮泰22日下午轉述陳水扁的決定,“臺北地院”所請事項均屬“最高機密”,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以免損及“臺灣形象”、“安全”與“利益”,且依據(jù)“憲法行使職權”,所付予之“機密特權”,如有爭議,當循“釋憲”解決爭議。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卓榮泰強調,臺北“地方法院”來函所詢內容,陳水扁之前已向陳瑞仁檢察官陳明均系“絕對機密”,陳瑞仁檢察官亦向陳水扁保證“負保密義務”,并將所有的機密數(shù)據(jù)封存,不公開、不泄密,非經陳水扁同意,不得拆封。

  據(jù)悉,法院審判長蔡守訓19日決定當日以最速件發(fā)函“總統(tǒng)府”,詢問陳水扁如有核定“國家機密”的文件資料,務必于22日中午前提出書面或電磁紀錄給法院審酌,之后不得再以“機密保護法”或其它事由拒絕案件的審理。卓榮泰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法院函請“總統(tǒng)府”說明6項“機密外交”資料,轉述陳水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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