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曾給自己頒發(fā)“大勛章” 可能被當局追回
2008年10月02日 14:56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10月2日電 據(jù)島內媒體消息,臺當局“總統(tǒng)府”證實,陳水扁曾用在2001年5月頒給自己一個臺灣最高級別的“采玉大勛章”。但“府方”表示,依規(guī)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勛章及證書;陳水扁未來若遭判刑并褫奪公權,“府方”將追回勛章。
媒體報道說,追回勛章的規(guī)定其實是有彈性的。2005年陳水扁辦公室的前“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揭發(fā)任內在辦公室炒股,“府方”并沒有等到判決確定,立即連夜發(fā)布新聞稿,追回陳哲男所獲得的二等景星勛章。
媒體說,有陳哲男被拔勛的案例,陳水扁自己頒給自己的勛章提早遭追回也并非不可能。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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