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9日電 臺灣《聯(lián)合報》今日在頭版頭條報道,臺灣特偵組抗告陳水扁無保釋放,臺灣“高院”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合議庭經八個小時審理及評議,仍認為陳水扁沒有串供逃亡之虞,裁定扁無保釋放,限制出境及住居。
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何俏美及陪席法官林柏泓組成的合議庭雖仍維持無保釋放裁定,但附帶要求陳水扁兩個“回籠條款”:不得挾群眾力量影響審判程序進行,以及不得對本案證人及偵審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相關親屬恐嚇或危害等。
特偵組檢察官聆聽裁定后,神情落寞,沒有立即表示是否要再抗告,僅說收到裁定書后,再決定檢方依法能行使的職權。
昨天庭訊長達五小時,合議庭評議達三個小時。裁定理由指出,陳水扁會和誰串證,檢察官說“每一個都有可能”,仍沒有具體說明會和哪個證人勾串;而檢察官對于陳水扁會串證多久,回答要視法院的審理時間而定,但審理時間難料,不能因檢方此一主張,就長期羈押陳水扁。
關于陳水扁通過友人張瑋津,將他與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朱朝亮的合照交給特偵組一事,合議庭指出,張瑋津揭發(fā)照片的時間,是在陳水扁在押及禁見之時,且張女在檢方偵訊時表示,“拿出來目的,是為了要檢察官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可見張瑋津公開照片,并非陳水扁所指示。且本案既經檢方起訴,顯見檢察官未受影響。
合議庭也認為,自承協(xié)助吳淑珍搬運七億四千萬元巨款到元大的杜麗萍交保后自殺的真正原因,與陳水扁有何關連?檢察官并未釋明,且杜女自殺時,陳水扁正在看守所羈押禁見中,不能認為她的自殺與扁有關。
合議庭也認為陳水扁移審后,迄今沒有勾串扁案被告陳鎮(zhèn)慧的行為。因此裁定陳水扁仍無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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