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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周刊》偷拍林熙蕾 二審改判主管有罪需服刑
2009年12月29日 17:33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七月二日,法國著名美容化妝品牌CD進駐香港德福商場。商家邀請臺灣著名影星林熙蕾出席開幕儀式。悉心打扮的林熙蕾散發(fā)時尚魅力。 中新社發(fā) 洪少葵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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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9日電 《壹周刊》因拍攝藝人林熙蕾與朱孝天于住家的照片被起訴,法院一審判決社長裴偉等人無罪,高院今天二審,改判副總編輯宋筱玲、攝影總監(jiān)吳忠維有期徒刑4月,并處罰金。

  “中央社”消息,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壹周刊》于2007年7月間,由宋筱玲指派吳忠維以數(shù)字相機錄制林熙蕾與朱孝天于住處窗邊,掀開窗簾往外看的照片,并取靜態(tài)畫面,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為題,將內容刊登于雜志中,遭林熙蕾控告妨害秘密。

  全案于臺北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壹周刊》主張,朱孝天與林熙蕾被拍攝時,自行拉開窗簾,朱孝天并將頭探出窗戶,是自愿將足以保護隱私的設備除去。《壹周刊》并主張,攝影是在林熙蕾與朱孝天住處附近的公園中拍攝,屬于公開場合,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一審合議庭認為,林熙蕾與朱孝天在住處窗邊聊天,不特定在馬路上的人只要抬頭仰望,不需特別努力,就能夠清楚看見2人。因此認為2人在窗邊不屬于“非公開活動”,判處裴偉、宋筱玲與吳忠維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今天二審宣判,仍維持裴偉無罪,但將宋筱玲與吳忠維的部分撤銷,認為2人無故以照相、錄影竊取他人非公開活動的內容販賣,處宋筱玲與吳忠維有期徒刑4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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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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