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夢想的天空”制片方上海嘉禾文化專修學校因拖欠演職人員片酬被拍攝方上海業(yè)潤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支持業(yè)潤公司要求嘉禾學校支付437387元演職人員片酬及3868元片花制作費的訴訟請求。
2005年8月,嘉禾學校與業(yè)潤公司簽訂協議,由嘉禾學校以總制片人身份聘請香港導演陳勛奇擔任電視劇總導演拍攝20集電視連續(xù)劇“燦爛的夏季”,雙方約定總片酬66萬元,制作費400萬元。
此后,業(yè)潤公司按約完成拍攝,但因與嘉禾學校就拍攝事宜、費用、后期制作等發(fā)生爭議,雙方于2006年11月對片酬、片花制作費等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業(yè)潤公司將前期已拍攝完成的素材帶及臺詞本交給嘉禾學校,由嘉禾學校委托其他公司進行后期制作,費用由嘉禾學校自理。協議確認,嘉禾學校尚有437387元演職人員片酬及16.5萬元導演尾期酬勞未支付。當月,業(yè)潤公司將該劇的248盤素材帶和20集的臺詞本交給了嘉禾學校,另附3868元片花制作費清單。在該劇的后期制作中,嘉禾學校將片名更改為“夢想的天空”,并于2007年3月取得電視劇發(fā)行許可證。
由于嘉禾學校未履行補充協議,業(yè)潤公司在催討未果的情況下于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嘉禾學校支付437387元演職人員片酬及3868元片花制作費。
在本案審理期間,業(yè)潤公司又就嘉禾學校拖欠16.5萬元導演尾期酬勞款向同一法院另案起訴。2008年8月,法院判決嘉禾學校支付欠款。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兩個月后,一審法院又對本案作出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判令被告依約向原告支付演職人員片酬及片花制作費。被告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否認雙方曾簽署補充協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告根據補充協議中關于導演尾期酬勞的約定向一審法院另案起訴獲得支持后,被告未上訴。因此一審認定雙方曾于2006年11月簽訂補充協議并無不當。現原告已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義務,被告也應依照約定支付相應的款項,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 吳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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